引言 | 第1页 |
一、《唐律》有关官吏犯罪总的规定 | 第7-15页 |
(一) 《名例律》有关官吏犯罪的总的规定 | 第8-13页 |
1、官吏犯罪享有司法程序上的特权 | 第8-10页 |
2、官吏犯罪在量刑上享有减刑特权 | 第10-11页 |
3、官吏在刑罚上享有特权 | 第11-12页 |
4、官吏犯罪区分公罪、私罪量刑原则不同 | 第12-13页 |
(二) 《唐律》在名例律外其余各篇所反映出官吏犯罪量刑的情况 | 第13-15页 |
二、《唐律》对官吏犯罪的具体规定 | 第15-39页 |
(一) 贪污贿赂罪 | 第16-24页 |
1、《唐律》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 第16-19页 |
2、《唐律》关于贿赂罪的规定 | 第19-22页 |
3、《唐律》在惩治贪污贿赂罪中的适用 | 第22-24页 |
(二) 滥用职权罪 | 第24-29页 |
1、越权 | 第24-25页 |
2、超制 | 第25-27页 |
3、不遵程式 | 第27-28页 |
4、枉法 | 第28-29页 |
5、《唐律》在惩治滥用职权罪中的适用 | 第29页 |
(三) 玩忽职守罪 | 第29-36页 |
1、履行职责不认真 | 第30-32页 |
2、履行职责不正确 | 第32-33页 |
3、逾期 | 第33-34页 |
4、不履行职责、推诿、擅离职守 | 第34-35页 |
5、《唐律》在惩治玩忽职守罪中的适用 | 第35-36页 |
(四) 非职务性的犯罪 | 第36-39页 |
1、违反祭祀制度的犯罪 | 第36-37页 |
2、违反孝道的犯罪 | 第37-38页 |
3、违反等级制度的犯罪 | 第38-39页 |
4、冒犯皇帝的犯罪 | 第39页 |
5、《唐律》在惩治官吏非职务性犯罪中的适用 | 第39页 |
三、《唐律》有关官吏犯罪的特别规定 | 第39-47页 |
(一) 有关官吏承担连带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39-45页 |
1、贡举连带责任 | 第40页 |
2、同职公坐连带责任 | 第40-42页 |
3、监当主司失察的连带责任 | 第42-43页 |
4、官吏“知而听”的连带责任 | 第43-44页 |
5、对地方课督性政务失职的连带责任 | 第44-45页 |
6、亲属连带责任 | 第45页 |
(二) 有关监临主守犯罪的规定 | 第45-47页 |
1、监临主守与普通官吏同罪异罚 | 第46页 |
2、共同犯罪中一律以监临主守为首犯 | 第46-47页 |
3、监临主守犯罪部分法律特权要受到限制,并为常赦所不免 | 第47页 |
四、结语 | 第47-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