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 第1-17页 |
第一章 退耕还林(草)政策的理论基础 | 第17-28页 |
第一节 退耕还林(草)的基础理论体系 | 第17-21页 |
一、恢复生态学的定义及研究范围 | 第17-18页 |
二、退耕还林(草)与恢复生态学 | 第18-21页 |
第二节 退耕还林(草)的经济学理论 | 第21-25页 |
一、生态经济学的一般理论 | 第21页 |
二、生态经济学的主要代表及其理论发展 | 第21-25页 |
第三节 退耕还林(草)的法制基础理论 | 第25-28页 |
一、环境法与环境法学 | 第25-26页 |
二、我国的生态经济法规体系 | 第26-28页 |
第二章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与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 | 第28-40页 |
第一节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现状 | 第28-32页 |
一、水土流失严重 | 第28-29页 |
二、森林、草场破坏严重 | 第29-30页 |
三、水资源不足 | 第30-31页 |
四、土地沙化问题严重 | 第31-32页 |
五、生物的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 | 第32页 |
第二节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 第32-35页 |
一、经济基础薄弱 | 第33页 |
二、贫困问题十分突出 | 第33-34页 |
三、基础设施滞后 | 第34页 |
四、产业产品结构单一 | 第34-35页 |
第三节 退耕还林(草)战略是改善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基本方略 | 第35-40页 |
一、退耕还林(草)是我国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中心 | 第35-37页 |
二、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是改善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 第37页 |
三、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是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 第37-40页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及推进 | 第40-51页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工作的进展 | 第40-47页 |
一、退耕还林(草)的起步阶段(1949——1957年) | 第40-41页 |
二、退耕还林(草)的停滞阶段(1958——1977年) | 第41页 |
三、退耕还林(草)的复苏阶段(1978——1982年) | 第41-42页 |
四、退耕还林(草)的稳步发展阶段(1982——1997年) | 第42页 |
五、退耕还林(草)的调整和试点阶段(1998——2001年) | 第42-45页 |
六、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全面启动和建设阶段(2002年至今) | 第45-47页 |
第二节 国家关于我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总体布局 | 第47-51页 |
一、我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工程建设阶段和任务 | 第47-49页 |
二、我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 第49-51页 |
第四章 西部大开发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 | 第51-64页 |
第一节 西部大开发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第51-54页 |
一、西部大开发的实质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 第51-52页 |
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在发展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 第52-53页 |
三、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在发展战略上具有一致性 | 第53-54页 |
第二节 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了良好契机 | 第54-58页 |
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退耕还林(草)中实现环境创新提供了条件 | 第54-56页 |
二、西部大开发中形成的系统化政策体系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条件 | 第56-58页 |
第三节 退耕还林、还草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 | 第58-64页 |
一、生态环境建设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切入点 | 第58-61页 |
二、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根本保证 | 第61-64页 |
第五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是一项系统工程 | 第64-73页 |
第一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 | 第64-69页 |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定位与战略执行 | 第64-65页 |
二、民族地区的退耕还林(草)中相关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实施 | 第65-69页 |
第二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退耕还林(草)系统工程与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 | 第69-73页 |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退耕还林(草)系统工程的实施和推进过程是提供生态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 第69-71页 |
二、在推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的过程种建立适当的生态补偿制度 | 第71-73页 |
第六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实践——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 第73-87页 |
第一节 退耕还林(草)工程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实施与推进 | 第73-83页 |
一、内蒙古自治区的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 | 第73-78页 |
二、内蒙古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实践分析——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退耕还林(草)实践为例 | 第78-83页 |
第二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推进实践中必须保持工程实施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 第83-87页 |
一、在推进退耕还林(草)的过程中要处理好退耕与还林(草)的关系 | 第84-85页 |
二、要不断完善退耕还林(草)中的政策保障机制 | 第85-87页 |
第七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与产权结构调整 | 第87-98页 |
第一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中调整产权结构的必要性 | 第87-89页 |
一、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中适当地调整产权结构有利于激发退耕地区退耕农牧民的积极性 | 第87-88页 |
二、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中适当地调整产权结构有利于激活其他市场主体参与退耕还林(草)实践的主动性 | 第88-89页 |
第二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产权结构调整的目标定位 | 第89-91页 |
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草)中调整产权结构的目标定位 | 第89-90页 |
二、切实保障各个退耕主体的利益是退耕还林(草)中产权结构调整的关键 | 第90-91页 |
第三节 加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产权结构调整中的法律保障 | 第91-94页 |
一、加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立法、保障退耕还林(草)中产权结构调整的有效性 | 第91-93页 |
二、切实加强退耕还林(草)的法律保障 | 第93-94页 |
第四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产权结构调整与退耕农牧民的收益处置权 | 第94-98页 |
一、在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中对产权结构进行调整是保障退耕农牧民收益处置权的基本前提 | 第94-95页 |
二、《退耕还林条例》与民族地区退耕农牧民的退耕权益界定 | 第95-96页 |
三、切实保障农牧民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收益处置权的对策建议 | 第96-98页 |
第八章 民族地区的退耕还林(草)与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 | 第98-117页 |
第一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生态移民工程的必然性 | 第98-101页 |
一、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推进退耕还林(草)的需要 | 第98-99页 |
二、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牧民脱贫致富的良好途径 | 第99-101页 |
第二节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退耕还林(草)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 | 第101-117页 |
一、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中的生态移民的概念及实施条件的界定 | 第101-103页 |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中生态移民的安置 | 第103-104页 |
三、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中实施生态移民工程的对策建议 | 第104-11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