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28页 |
第一章 合同形式的罗马法基础及其现代发展 | 第28-57页 |
一、罗马法严格合同形式主义及其衰落 | 第28-42页 |
(一) 认真对待罗马法 | 第28-29页 |
(二) 前古典法时期的要式行为 | 第29-31页 |
(三) 古典法时期及其之后的要式契约 | 第31-38页 |
(四) 后古典法时期严格形式主义的衰落 | 第38-41页 |
(五) 小结:合同形式的本质转变 | 第41-42页 |
二、中世纪教会法与罗马法的复兴: 合意的凸现与形式的失落 | 第42-48页 |
(一) 没有断裂的合同发展史 | 第42-44页 |
(二) 教会法对合同制度体系化的重大贡献 | 第44-45页 |
(三) 罗马法复兴对合同一般理论的深远影响 | 第45-48页 |
三、近代法上的合同形式自由原则 | 第48-51页 |
(一) 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 | 第48-50页 |
(二) 合同形式自由 | 第50-51页 |
四、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 第51-57页 |
(一) 合同形式主义的“复兴” | 第51-52页 |
(二) 国际合同法坚持“无形式要求” | 第52-57页 |
第二章 要式合同的当代面貌及其面临的困境 | 第57-89页 |
一、要式合同的多样化功能及其本质目的 | 第57-66页 |
(一) 要式的目的、功能及其本质性转变 | 第57-59页 |
(二) 要式目的与形式强制间的对应关系 | 第59-64页 |
(三) 要式目的与形式强制间的比例原则 | 第64-66页 |
二、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及其种类选择 | 第66-80页 |
(一) 英美法 | 第66-69页 |
(二) 大陆法系 | 第69-71页 |
(三) 我国法 | 第71-73页 |
(四) 合同法面临的问题 | 第73-80页 |
三、欠缺合同形式的效力评价 | 第80-89页 |
(一) 英美法 | 第81-82页 |
(二) 德国法 | 第82-83页 |
(三) 法国法 | 第83-84页 |
(四) 我国法 | 第84-89页 |
第三章 要式欠缺的补正:履行治愈论 | 第89-118页 |
一、引言 | 第89-90页 |
二、德国法上履行治愈方式欠缺 | 第90-97页 |
(一) 《德国民法典》的个别治愈规定 | 第90-92页 |
(二) 履行治愈的理论基础 | 第92-95页 |
(三) 治愈规定的类推适用 | 第95-97页 |
(四) 德国民法第814条与治愈规定间的关系 | 第97页 |
三、英美法上的部分履行原则 | 第97-110页 |
(一) 概说 | 第97-99页 |
(二) 部分履行原则在英国法上的演变 | 第99-105页 |
(三) 部分履行原则在美国法的发展 | 第105-110页 |
四、我国合同法第36条 | 第110-118页 |
(一)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 | 第110-113页 |
(二) 《合同法》第36条之合理性检讨 | 第113-114页 |
(三) 以信赖保护为基础重构履行治愈规定 | 第114-118页 |
第四章 要式欠缺的限制适用及其突破 | 第118-164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18-119页 |
二、德国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对要式欠缺合同无效的限制 | 第119-130页 |
(一) 缘由 | 第119-120页 |
(二) 德国实务上的见解 | 第120-123页 |
(三) 德国学说上的见解 | 第123-129页 |
(四) 小结 | 第129-130页 |
三、英美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 第130-149页 |
(一) 概说 | 第130-131页 |
(二) 英国法上的产权禁反言原则 | 第131-140页 |
(三) 美国法上禁反言原则的运用 | 第140-149页 |
四、比较法的综合观察分析 | 第149-152页 |
五、我国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定要式的突破 | 第152-164页 |
(一)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定要式规则与个案正义 | 第152-154页 |
(二) 具体请求权保护上的不足 | 第154-156页 |
(三) 在诚实信用原则中案例的类型化及检验要素 | 第156-161页 |
(四) 法律效果 | 第161-162页 |
(五) 具体案例的运用 | 第162-163页 |
(六) 小结 | 第163-164页 |
结语 | 第164-166页 |
参考文献 | 第166-17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