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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前言第1-9页
第1章 我国法律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第9-14页
 1.1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第9页
 1.2 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第9-12页
  1.2.1 确定管辖法院第9-10页
  1.2.2 需提交的文件第10-11页
  1.2.3 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费用第11页
  1.2.4 申请执行的期限(执行时效)第11页
  1.2.5 法院办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执行效率)第11-12页
 1.3 拒绝承认或执行的事先报告制度第12-13页
 1.4 小结第13-14页
第2章 《1958年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第14-31页
 2.1 《1958年纽约公约》简评第14-18页
 2.2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和第4条关于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第18-22页
  2.2.1 文件的认证和证明第19-20页
  2.2.2 执行费用第20页
  2.2.3 执行时效第20-21页
  2.2.4 执行效率第21-22页
 2.3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条件第22-29页
  2.3.1 举证责任第24-25页
  2.3.2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25-26页
  2.3.3 可仲裁性第26-27页
  2.3.4 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第27-29页
 2.4 小结第29-31页
第3章 《1958年纽约公约》在我国法院的具体适用第31-40页
 3.1 我国法律关于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的一般规定第31-32页
 3.2 对仲裁协议的审查第32-36页
  3.2.1 签订仲裁协议的主体行为能力第32-34页
  3.2.2 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第34-35页
  3.2.3 对仲裁协议形式及范围的审查第35-36页
 3.3 对仲裁程序的异议的审查第36-37页
  3.3.1 未得到适当的通知第36页
  3.3.2 因故未能申辩第36-37页
 3.4 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37-40页
  3.4.1 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第37-38页
  3.4.2 我国正在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38-40页
第4章 对中国特别法域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40-44页
 4.1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40-42页
  4.1.1 双方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第40-41页
  4.1.2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第41-42页
 4.2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42页
 4.3 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42-44页
第5章 已被他国法院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第44-49页
 5.1 Chromalloy案与Hilmarton案简介第44-45页
 5.2 仲裁裁决的撤销标准第45-46页
 5.3 反对意见第46-47页
 5.4 小结第47-49页
结语第49-50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50-51页
致谢第51-52页
参考文献第52-53页
相关法规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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