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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引言第9-10页
第1章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概论第10-17页
    1.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之含义第10-12页
        1.1.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定义的发展第10-12页
        1.1.2 我国的法律规定第12页
    1.2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法理基础第12-13页
        1.2.1 赔偿合同的特性——代位原则第12-13页
        1.2.2 保险合同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第13页
    1.3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属性第13-16页
        1.3.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代位求偿权第13-14页
        1.3.2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与民法上保全代位权第14-15页
        1.3.3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与民法上物上代位权第15-16页
    1.4 小结第16-17页
第2章 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适用情形第17-41页
    2.1 推定全损下被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第17-28页
        2.1.1 委付的适用情形与委付通知第17-21页
        2.1.2 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第21-25页
        2.1.3 海上保险人拒绝委付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第25-28页
    2.2 赔付全损情形下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第28-31页
        2.2.1 适用情形第28页
        2.2.2 赔付全损下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中“义务”内涵分析第28-30页
        2.2.3 结合MIA1906判定权利取得的性质第30-31页
    2.3 《海商法》第250条、第255条、第256条之间的衔接思考第31-34页
    2.4 部分损失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第34-37页
        2.4.1 部分损失下不存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反驳第34页
        2.4.2 部分损失下存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合理性分析第34-37页
    2.5 连续全损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第37-39页
        2.5.1 连续全损的几种情形第37-39页
        2.5.2 连续全损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权利第39页
    2.6 小结第39-41页
第3章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范围和限制第41-46页
    3.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范围第41-43页
        3.1.1 船舶保险第41-42页
        3.1.2 货物保险第42页
        3.1.3 运费保险第42-43页
    3.2 取得保险标的权利的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第43-44页
    3.3 不足额保险的影响第44-46页
第4章 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行使第46-49页
    4.1 海上保险人赔偿后行使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方式第46-47页
    4.2 海上保险人行使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过程中与相关权利的冲突第47-49页
第5章 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之规定的修改建议第49-51页
    5.1 明确相关概念的确切含义,力求法律术语的准确化第49页
    5.2 完善委付情形下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规定第49页
    5.3 海上保险人赔偿全损后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规定的完善第49-50页
    5.4 对《海商法》第250条和第255条、第256条的衔接建议第50页
    5.5 在实务中实现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方式探索第50-51页
结论第51-52页
参考文献第52-55页
致谢第55-56页
作者简介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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