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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1 引言第7-8页
2 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第8-13页
    2.1 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第8页
    2.2 刑事简易程序的意义第8-9页
        2.2.1 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第9页
        2.2.2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9页
        2.2.3 能使刑事审判程序向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方向发展第9页
    2.3 刑事简易程序修改后的新特点第9-13页
        2.3.1 扩大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第9-10页
        2.3.2 加强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彰显了司法的的公正第10页
        2.3.3 赋予了被告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第10-11页
        2.3.4 细化了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限制性法律条文第11页
        2.3.5 将审判组织成功地变革为二元审判组织方式第11-13页
3 各国立法中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第13-19页
    3.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第13-15页
        3.1.1 德国立法中的刑事简易程序第13-14页
        3.1.2 台湾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第14-15页
    3.2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第15-17页
        3.2.1 美国立法中的刑事简易程序第15-16页
        3.2.2 香港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第16-17页
    3.3 兼具两大法系特色的日本立法中的刑事简易程序第17-19页
4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19-26页
    4.1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第19页
    4.2 目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第19-26页
        4.2.1 形式单一,缺乏多元性第19-20页
        4.2.2 适用范围狭窄,法律约束条件模糊不清第20-21页
        4.2.3 被告人缺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主动权第21页
        4.2.4 侵害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益第21-23页
        4.2.5 激励机制缺位,被告人的“认罪回报”没有法律保障第23-24页
        4.2.6 适用阶段单一,审判方式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第24页
        4.2.7 缺乏程序转换的具体规定,未建立双向的程序转换机制第24-26页
5 完善刑事简易程序措施探讨第26-32页
    5.1 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种类多元化第26-27页
    5.2 加强对简易程序中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第27-30页
        5.2.1 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益第27-28页
        5.2.2 保障刑事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主动权和变更权利益第28-29页
        5.2.3 确立被告人认罪激励机制,保障被告人的“认罪回报”利益第29-30页
    5.3 建立双向的程序转换机制,实现程序转换的可操作性第30页
    5.4 拓宽适用范围和诉讼阶段,保障被告人的实体权利益第30-32页
6 结语第32-33页
致谢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6页
附录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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