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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9-10页
一、 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概述第10-13页
    (一) 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立法发展第10-11页
    (二)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性质第11页
    (三)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价值第11-13页
        1. 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第11-12页
        2. 节约司法成本第12页
        3. 提高办案效率第12-13页
二、 国外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法考察第13-18页
    (一) 美国第13-14页
    (二) 德国第14页
    (三) 我国台湾地区第14-15页
    (四) 日本第15-16页
    (五) 域外立法比较及借鉴第16-18页
三、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实务问题第18-24页
    (一) “当事人协议”是否为本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不明确第18-19页
    (二)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否作为申请主体各法院意见不同第19-20页
    (三) 审查标准不统一第20页
    (四) 诉讼费的收取争议大,做法不统一第20-21页
    (五) 对管辖异议问题处理方式不同第21页
    (六) 可否采用公告送达做法不一第21-22页
    (七) 是否允许鉴定做法不一第22页
    (八) 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做法不一第22页
    (九) 救济程序不完善第22-23页
    (十) 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确认之诉程序衔接不畅第23页
    (十一) 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给付之诉程序衔接不畅第23页
    (十二) 立法仅规定动产担保物权公力救济途径,缺乏自力救济第23-24页
四、 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举措第24-34页
    (一) 明确“当事人协议”非本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第24页
    (二) 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作为申请主体第24-25页
    (三) 明确审查标准第25-26页
    (四) 明确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第26页
    (五) 明确该类案件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第26-27页
    (六) 明确本程序适用公告送达第27-28页
    (七) 明确本程序不允许鉴定第28页
    (八) 明确本程序不适用调解第28-29页
    (九) 完善救济程序第29-30页
        1. 利害关系人应通过申请方式提起第29页
        2. 必须通过书面方式第29-30页
        3. 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第30页
        4. 一方提出异议,法院应告知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第30页
        5. 对于当事人异议的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进行第30页
        6. 法院应在受理当事人异议后30内作出裁定第30页
        7. 对新裁定不可再提起异议第30页
        8. 该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30页
    (十) 理顺本程序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确认之诉程序的衔接第30-31页
    (十一) 理顺本程序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给付之诉程序的衔接第31页
    (十二) 允许动产担保物权自力救济第31-34页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8页
致谢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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