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 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制度概述 | 第10-13页 |
(一) 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立法发展 | 第10-11页 |
(二)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性质 | 第11页 |
(三)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价值 | 第11-13页 |
1. 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第11-12页 |
2. 节约司法成本 | 第12页 |
3. 提高办案效率 | 第12-13页 |
二、 国外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法考察 | 第13-18页 |
(一) 美国 | 第13-14页 |
(二) 德国 | 第14页 |
(三) 我国台湾地区 | 第14-15页 |
(四) 日本 | 第15-16页 |
(五) 域外立法比较及借鉴 | 第16-18页 |
三、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实务问题 | 第18-24页 |
(一) “当事人协议”是否为本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不明确 | 第18-19页 |
(二)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否作为申请主体各法院意见不同 | 第19-20页 |
(三) 审查标准不统一 | 第20页 |
(四) 诉讼费的收取争议大,做法不统一 | 第20-21页 |
(五) 对管辖异议问题处理方式不同 | 第21页 |
(六) 可否采用公告送达做法不一 | 第21-22页 |
(七) 是否允许鉴定做法不一 | 第22页 |
(八) 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做法不一 | 第22页 |
(九) 救济程序不完善 | 第22-23页 |
(十) 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确认之诉程序衔接不畅 | 第23页 |
(十一) 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给付之诉程序衔接不畅 | 第23页 |
(十二) 立法仅规定动产担保物权公力救济途径,缺乏自力救济 | 第23-24页 |
四、 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举措 | 第24-34页 |
(一) 明确“当事人协议”非本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 | 第24页 |
(二) 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 第24-25页 |
(三) 明确审查标准 | 第25-26页 |
(四) 明确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 第26页 |
(五) 明确该类案件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 第26-27页 |
(六) 明确本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 第27-28页 |
(七) 明确本程序不允许鉴定 | 第28页 |
(八) 明确本程序不适用调解 | 第28-29页 |
(九) 完善救济程序 | 第29-30页 |
1. 利害关系人应通过申请方式提起 | 第29页 |
2. 必须通过书面方式 | 第29-30页 |
3. 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 第30页 |
4. 一方提出异议,法院应告知另一方利害关系人 | 第30页 |
5. 对于当事人异议的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进行 | 第30页 |
6. 法院应在受理当事人异议后30内作出裁定 | 第30页 |
7. 对新裁定不可再提起异议 | 第30页 |
8. 该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 第30页 |
(十) 理顺本程序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确认之诉程序的衔接 | 第30-31页 |
(十一) 理顺本程序与涉及担保债务纠纷的给付之诉程序的衔接 | 第31页 |
(十二) 允许动产担保物权自力救济 | 第31-34页 |
结语 | 第34-35页 |
参考文献 | 第35-38页 |
致谢 | 第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