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业挂靠经营中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
【摘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的禁止建筑挂靠,但是只要建筑工程不出问题,项目顺利进行,对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而言,挂靠合作都是不错的选择。挂靠大行其道,出了问题,追究责任时,我国各个地区对责任承担的划分各有不同,同类型的案子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在中交某有限公司诉福清市嘉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多付工程款和代为支付的债务一案中,存在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是否是挂靠经营关系,《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协议》与《退场承诺书》是否有效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争议。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是挂靠关系,依托这层挂靠关系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为解除《劳务分包合同》而续签的《退场承诺书》亦是无效文书。《劳务分包协议》因签订一方不具备承接工程的主体资格亦使得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去判断谁是谁非。本案仲裁庭出具意见,在将《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根据的基础上,裁决由被申请人来承担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和申请人代为支付的债务。仲裁庭的裁决将多付的工程款与代为支付的债务混为一谈,没有将二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裁决结果也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挂靠经营 合同效力 法律责任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