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在场权的定义 | 第1-14页 |
(一) 设立律师在场权的目的应明确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保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诉的自愿性 | 第10-11页 |
(二) 律师在场权的权利主体应明确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或指派律师,而不是笼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 第11-12页 |
(三) 律师在场权的性质应明确是律师特有的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对讯问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诉讼权利 | 第12-13页 |
(四) 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应明确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第13-14页 |
二、律师在场权的保障 | 第14-30页 |
(一) 观念保障 | 第14-18页 |
(二) 制度保障 | 第18-26页 |
(三) 物质保障 | 第26-30页 |
三、律师在场权的限制 | 第30-35页 |
(一) 律师在场权的例外 | 第31-33页 |
(二) 律师在场权的制约 | 第33-35页 |
参考书目 | 第35-37页 |
声明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