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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律师在场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律师在场权的定义第1-14页
 (一) 设立律师在场权的目的应明确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保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诉的自愿性第10-11页
 (二) 律师在场权的权利主体应明确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或指派律师,而不是笼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第11-12页
 (三) 律师在场权的性质应明确是律师特有的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对讯问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诉讼权利第12-13页
 (四) 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应明确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13-14页
二、律师在场权的保障第14-30页
 (一) 观念保障第14-18页
 (二) 制度保障第18-26页
 (三) 物质保障第26-30页
三、律师在场权的限制第30-35页
 (一) 律师在场权的例外第31-33页
 (二) 律师在场权的制约第33-35页
参考书目第35-37页
声明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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