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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研究

引言第1-12页
第一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性质第12-19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涵义及缘起第12-13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第13-19页
  (一)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立法与学说第13-16页
  (二) 美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第16页
  (三) 我国现行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分析第16-17页
  (四) 对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问题的思索第17-19页
第二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第19-30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第19-21页
  (一) 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立法例第19-21页
  (二) 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及对该问题的思索第21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第21-26页
  (一) 各国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立法例第21-23页
  (二) 我国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缺陷及成因第23-24页
  (三) 破产管理人的其他任职条件第24-25页
  (四)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证书第25-26页
 三、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第26-28页
  (一) 我国破产管理人在时间上的缺陷第26-27页
  (二) 我国应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第27-28页
 四、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与解任第28-30页
  (一) 撤换破产管理人的主体第28-29页
  (二) 关于解任的事由第29-30页
第三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30-37页
 一、 主要职责第30-34页
  (一) 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簿册文件第30页
  (二) 管理、清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30-32页
  (三) 营业管理权第32-33页
  (四) 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消权和取回权的承认第33-34页
  (五) 诉讼权第34页
  (六) 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第34页
 二、 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执行第34-37页
  (一) 聘任工作人员第34页
  (二) 个人交易的限制第34-35页
  (三) 破产管理人为数人时应共同执行职务第35页
  (四)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第35页
  (五) 向法院报告的义务第35-36页
  (六) 须经法院或监督人许可的事项第36页
  (七) 取得报酬的权利第36-37页
第四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监查机制第37-48页
 一、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必要设立监查机制第37-38页
 二、 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第38-40页
  (一) 内部监督第38页
  (二) 外部监督第38-40页
  (三) 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第40页
 三、 对我国破产清算组监督机制的反思第40-42页
  (一) 监督主体单一化第41页
  (二) 监督措施空泛化第41-42页
 四、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意见第42-48页
  (一) 规定相应原则第42页
  (二) 规定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第42-43页
  (三) 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撤换条件第43页
  (四) 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建立破产管理、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第4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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