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 第1-14页 |
第一章 提存的历史渊源 | 第14-18页 |
第一节 提存的历史渊源概述 | 第14-15页 |
第二节 罗马法债权人迟延制度 | 第15-18页 |
第二章 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第18-26页 |
第一节 提存的概念 | 第18-21页 |
第二节 提存的法律性质 | 第21-26页 |
第三章 提存的条件 | 第26-33页 |
第一节 一般条件 | 第26-30页 |
一、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 | 第26-28页 |
二、提存之债须合法 | 第28页 |
三、提存不限于合同之债 | 第28-30页 |
第二节 特殊条件 本质条件 | 第30-33页 |
一、提存的原因 | 第30-33页 |
二、提存标的物合格 | 第33页 |
第四章 提存法律关系 | 第33-41页 |
第一节 提存法律关系主体 | 第34-38页 |
一、提存人 | 第34页 |
二、 提存受领人 | 第34页 |
三、提存机关 | 第34-38页 |
第二节 提存法律关系内容 | 第38页 |
第三节 提存法律关系客体 | 第38-41页 |
第五章 提存的程序 | 第41-45页 |
第一节 债务人应向债务履行地提存机构提交提存申请 | 第42页 |
第二节 提存机关审查提存申请 | 第42-43页 |
第三节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提存机构验收并登记存档 | 第43-44页 |
第四节 提存机构向提存人出具提存证书 | 第44页 |
第五节 通知提存受领人受领提存物 | 第44-45页 |
第六节 提存受领人依法申请并受领提存物 | 第45页 |
第六章 提存的效力 | 第45-53页 |
第一节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 第46-48页 |
第二节 在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 第48-50页 |
一、提存的成立与产生效力之间的关系 | 第48-49页 |
二、提存的清偿效力的产生 | 第49-50页 |
第三节 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 第50-53页 |
第七章 提存的价值功能 | 第53-55页 |
第一节 提存制度的建立,体现了主体平等、有约必守等民法基本原则 | 第54页 |
第二节 提存制度的建立,能有效加速民事流转,尽快确定财产归属,稳定经济秩序,优化资源配置,节省社会财富 | 第54-55页 |
第三节 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节约司法资源 | 第55页 |
第八章 对我国提存制度的检讨及对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粗略设想 | 第55-61页 |
第一节 我国提存制度设计的缺陷 | 第55-59页 |
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效力级别高的、详细的法律规定 | 第55-56页 |
二、已有的法律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极差 | 第56-59页 |
第二节 对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粗略设想 | 第59-61页 |
一、 按照国际惯例,在必将出台的民法典的债编中,对提存作出统一的规定 | 第59页 |
二、 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 | 第59-60页 |
三、完善提存操作的技术性立法 | 第60页 |
四、认真进行实证研究工作 | 第60-61页 |
参考文献 | 第61-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