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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兼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反思与重构

内容摘要第1-9页
ABSTRACT第9-10页
引言第10-11页
一、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内涵及外在表现第11-14页
 (一) 刑事审判是最终确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路径,也是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得以解决的最终阶段第11-12页
 (二) 审判阶段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最积极最活跃的阶段,也是诉讼权利得到最大体现的阶段第12页
 (三) 审判阶段是诉讼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得以最终确认的阶段,也是证据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核心场域第12页
 (四) 审判阶段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最有意义、最有价值也是最为活跃的诉讼阶段,也是诉讼民主的最重要体现阶段第12-13页
 (五) 审判阶段是最终对抗性的集中体现第13-14页
二、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论依据第14-18页
 (一) 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第14-15页
 (二) 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第15-16页
 (三) 司法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第16页
 (四) 司法独立的最终要求第16-17页
 (五) 证据裁判原则的客观要求第17-18页
三、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域外立法状况第18-21页
四、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中国困境第21-30页
 (一)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机制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机制,审判并没有被置于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第21-22页
 (二) 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或者卷宗中心主义的影响仍然十分巨大第22-24页
 (三) 法官通过庭审形成裁判的能力欠缺第24-25页
 (四) 缺乏规范有效的证据规则体系,书面的证据材料可以大量无阻碍地进入法庭第25-26页
 (五) 庭审过程中书面审成为常态,证人不出庭成为惯例,询问规则缺失,致使庭审功能大打折扣第26-27页
 (六) 变种的起诉书一本主义以及庭后卷宗移送,使法官仍然依赖庭后阅卷形成裁判,庭审流于形式第27-28页
 (七) 缺乏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第28-30页
五、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诉讼制度建构与设想第30-40页
 (一) 对整个诉讼体制特别是庭审结构进行重构第30-31页
 (二) 建立完善的庭前审查程序第31-34页
 (三) 规范证人出庭制度第34-36页
 (四) 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第36-39页
 (五) 建立精英化的刑事法官队伍第39页
 (六) 建立合理科学的公安和检察工作考评机制第39-40页
六、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致谢第42-43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第43-44页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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