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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前言第10-11页
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概述第11-16页
 (一)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及地位第11-12页
  1. 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第11-12页
  2. 仲裁司法监督的地位第12页
 (二)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特点第12-13页
  1. 被动性第12页
  2. 事后性第12-13页
 (三)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历史发展演变第13-16页
  1. 司法完全不干预阶段第13页
  2. 司法过度干预阶段第13-14页
  3. 司法适度干预阶段第14-16页
二、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6-21页
 (一) 从法理的角度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6页
 (二) 从仲裁的性质看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6-18页
  1. 仲裁的性质第16-17页
  2. 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7-18页
 (三) 从仲裁的价值目标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18-19页
  1. 仲裁的价值目标第18页
  2. 仲裁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仲裁司法监督作为保障第18-19页
 (四) 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特点看司法监督仲裁的必要性第19-20页
  1. 仲裁奉行自愿原则、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第19页
  2. 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第19页
  3. 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第19-20页
 (五) 司法监督仲裁是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第20-21页
三、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的探讨第21-33页
 (一) 关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的理论纷争第21-23页
  1. 关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模式问题第21-23页
  2. 关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体制问题第23页
 (二) 关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比较法考查第23-27页
  1. 英美法系国家第24-25页
  2. 大陆法系国家第25-26页
  3. 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第26-27页
 (三) 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分析总结第27-31页
  1. 关于程序监督第27-29页
  2. 关于“单轨制”第29-30页
  3. 关于公共秩序第30-31页
 (四) 我国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借鉴第31-33页
  1. 我国目前实行“单轨制”司法监督机制的时机已成熟第31-32页
  2. 确定程序监督模式,取消法院的实体审查第32页
  3. 严格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第32-33页
四、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形式的探讨第33-47页
 (一)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第33-36页
  1.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第33-34页
  2.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34页
  3.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定第34-35页
  4. 仲裁裁决的部分撤销第35页
  5. 重新仲裁第35-36页
  6.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后果第36页
 (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第36-38页
  1.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第36-37页
  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要求第37页
  3.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事后补救第37-38页
 (三) 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形式的探讨第38-47页
  1. 我国关于仲裁司法监督形式的立法规定第38-39页
  2. 我国两种仲裁司法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第39-40页
  3. 对于两种司法监督形式存废的争议第40-47页
结语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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