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8-10页 |
ABSTRACT | 第10-12页 |
绪论 | 第13-34页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第13-16页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第16页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第16-17页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第17-19页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第19-24页 |
六、几点说明 | 第24-28页 |
注释 | 第28-34页 |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34-66页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第34-49页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第34-39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第39-43页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第43-48页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48-49页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第49-56页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第49-50页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第50-53页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第53-56页 |
注释 | 第56-66页 |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66-137页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66-76页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第66-71页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71-76页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第76-105页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第77-78页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第78-81页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第81-83页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第83-84页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第84-86页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第86-88页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第88-90页 |
八、诉讼时效 | 第90-93页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第93-98页 |
十、迟延交付 | 第98-99页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第99-103页 |
十二、提单 | 第103-105页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105-114页 |
一、内地 | 第105-106页 |
二、香港 | 第106-110页 |
三、澳门 | 第110-112页 |
四、台湾 | 第112-114页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114页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114-120页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第114-115页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第115-117页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第117-118页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第118-120页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120页 |
注释 | 第120-137页 |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137-177页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第137-141页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第137页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第137-140页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140-141页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第141-144页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第142-143页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143-144页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第144-147页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第144-146页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146-147页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第147-155页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第147-150页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150-153页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153-154页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154-155页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155-161页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第155-156页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156-161页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161-164页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第161-162页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第162页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162-164页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第164-167页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第164-166页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第166-167页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第167页 |
注释 | 第167-177页 |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177-236页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第177-205页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第178页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第178-188页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第188-190页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第190-195页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195-205页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第205-207页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第205页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205-207页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207-211页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207-209页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209-211页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211页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211-218页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第211-212页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第212-213页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第213-216页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216-218页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第218-222页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第218-219页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第219-221页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第221-222页 |
注释 | 第222-236页 |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236-264页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236-240页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第236-238页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第238-239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239-240页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240-256页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第240-241页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第241-242页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第242-247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第247-253页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253-255页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第255-256页 |
注释 | 第256-264页 |
结论 | 第264-267页 |
附件 | 第267-284页 |
注释 | 第282-284页 |
参考文献 | 第284-304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第304-305页 |
后记 | 第305-30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