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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第2-4页
Abstract第4-5页
导论第8-16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8-10页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第10页
    三、文献综述第10-14页
    四、主要研究方法第14页
    五、论文结构安排第14-15页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第15-16页
第一章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争议第16-23页
    第一节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与相关概念的区分第16-19页
        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第17-18页
        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与体育赛事第18-19页
        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与体育赛事直播信号第19页
    第二节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之争第19-23页
        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为“作品”说第20-22页
        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为“录像制品”说第22-23页
第二章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第23-35页
    第一节 独创性的判定标准第23-29页
        一、独创性标准应与一国的立法体系相适应第23-25页
        二、“独创性”的判断根据作品类别不同而不同第25-27页
        三、对同一类作品应采用相同的独创性标准第27-28页
        四、我国目前对作品独创性规定的缺陷第28-29页
    第二节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判断第29-35页
        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空间有限第30-32页
        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宜认定为“电影作品”第32-33页
        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以构成作品的情形第33-35页
第三章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的完善建议第35-46页
    第一节 直接以作品方式保护直播画面的缺陷第35-37页
        一、直接以“视听作品”保护直播画面的缺陷第35-37页
        二、直接以“汇编作品”保护直播画面的缺陷第37页
    第二节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的缺陷第37-40页
        一、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来源并不明确第38-39页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不适合处理网络盗播问题第39-40页
    第三节 通过完善广播组织权方式保护直播画面第40-46页
        一、当前立法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方式第40-42页
        二、选择完善广播组织权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的理由第42-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4页
后记第5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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