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第1-6页 |
SUMMARY | 第6-15页 |
引言 | 第15-18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5-16页 |
二、国内对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研究现状 | 第16页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16-17页 |
四、本文的结构 | 第17-18页 |
第一章 英国传统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18-53页 |
第一节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含义 | 第18-25页 |
一、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历史 | 第18-19页 |
二、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含义 | 第19-21页 |
三、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价值 | 第21-23页 |
(一) 禁止双重危险的特权维持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恰当平衡 | 第22页 |
(二)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提升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性 | 第22-23页 |
(三)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保护了公民个人的权利 | 第23页 |
四、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理论依据 | 第23-25页 |
(一) 再审会增加对被告人予以错误定罪的风险 | 第24页 |
(二) 刑事再审程序会给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带来巨大的痛苦 | 第24页 |
(三) 刑事程序和判决都需要终局性 | 第24-25页 |
(四) 促使国家侦查和起诉机关进行全面有效的侦查和起诉 | 第25页 |
第二节 上诉制度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 第25-37页 |
一、对治安法院的裁判进行上诉 | 第27-29页 |
(一) 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 | 第28页 |
(二) 以“案情陈述”方式向最高法院王座庭刑事分庭提起上诉 | 第28-29页 |
(三) 向最高法院王座庭刑事分庭申请司法审查 | 第29页 |
二、对刑事法院的裁判进行上诉 | 第29-32页 |
三、上诉后审查程序 | 第32-35页 |
(一) 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 第32-33页 |
(二) 撤销污点无罪判决的再审程序 | 第33-34页 |
(三) 治安法院决定改判或再审程序 | 第34-35页 |
四、英国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 | 第35-37页 |
第三节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内容 | 第37-44页 |
一、既决案件规则 | 第37-41页 |
(一) 无效的有罪或者无罪判决 | 第37-38页 |
(二) 起诉所依据的法律与事实并不完全相同 | 第38-40页 |
(三) 既决案件规则本身的例外 | 第40-41页 |
二、滥用程序规则 | 第41-44页 |
(一) 滥用程序的标准 | 第42页 |
(二) 康奈利原则的特殊情形 | 第42-44页 |
(三) 伊尔雷恩顿原则 | 第44页 |
第四节 国际公约与英国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 第44-53页 |
一、国际公约中有关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内容 | 第44-49页 |
(一)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 | 第44-45页 |
(二) 《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内容 | 第45-46页 |
(三) 《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 | 第46-48页 |
(四) 《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 第48-49页 |
二、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关内容的比较 | 第49-52页 |
(一) 英国法律所允许的双重危险却被《欧洲人权公约》所禁止的情形 | 第49-51页 |
(二) 《欧洲人权公约》允许提起而英国法律禁止的双重危险 | 第51-52页 |
三、结论 | 第52-53页 |
第二章 对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争论 | 第53-83页 |
第一节 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争论的原因 | 第53-56页 |
一、适用传统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弊端 | 第53-54页 |
二、具体案件的刺激 | 第54-56页 |
第二节 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理论依据的争论 | 第56-60页 |
一、再审会增加对被告人予以错误定罪的风险 | 第56-57页 |
二、再审会给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带来巨大的痛苦 | 第57页 |
三、刑事程序和判决都需要终局性 | 第57-59页 |
四、促使国家侦查和起诉机关进行全面有效的侦查和起诉 | 第59-60页 |
第三节 对禁止双重危险是否允许例外的争论 | 第60-66页 |
一、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 | 第60-65页 |
二、政府的态度 | 第65-66页 |
第四节 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例外适用的具体条件的争论 | 第66-83页 |
一、例外的适用范围 | 第66-68页 |
二、新证据的定义 | 第68-70页 |
三、新证据的效力 | 第70-72页 |
四、原审侦控的勤勉度 | 第72-77页 |
五、再审的公平性 | 第77页 |
六、溯及力 | 第77-80页 |
七、保障措施 | 第80-81页 |
八、其它建议 | 第81-83页 |
第三章 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改革 | 第83-116页 |
第一节 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改革的过程及建议 | 第83-94页 |
一、法律委员会于1999年提交的咨询报告 | 第83-86页 |
(一) 原则性建议 | 第83页 |
(二) 关于新证据例外的建议 | 第83-84页 |
(三) 关于罪行严重性的建议 | 第84页 |
(四) 关于新证据证明力的建议 | 第84页 |
(五) 其它相关建议 | 第84-86页 |
二、内务委员会于2000年提交的第三次报告:《双重危险规则》 | 第86-87页 |
三、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最后报告:《双重危险与控方上诉》 | 第87-89页 |
四、罗宾·奥德爵士的报告 | 第89-90页 |
五、政府的承诺:《刑事司法:前方的路》 | 第90-91页 |
六、白皮书:《全体公民的正义》 | 第91-92页 |
七、内务特别委员会就草案所作的报告 | 第92-94页 |
(一) 可以再审的案件 | 第92-93页 |
(二) 向上诉法院申请 | 第93页 |
(三) 再审 | 第93-94页 |
(四) 侦查 | 第94页 |
(五) 限制公开报道 | 第94页 |
(六) 对外国无罪判决的管辖 | 第94页 |
第二节 《2003刑事司法法》第十部分的主要内容 | 第94-101页 |
一、概述 | 第94-96页 |
二、新证据例外的适用条件 | 第96-99页 |
三、新证据例外与国际义务 | 第99-100页 |
四、简短的评述 | 第100-101页 |
第三节 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改革的回应 | 第101-105页 |
一、律师协会 | 第101-102页 |
二、公民自由全国议会组织 | 第102-103页 |
三、法官 | 第103-104页 |
四、新闻界 | 第104-105页 |
第四节 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改革的评价 | 第105-116页 |
一、积极评价 | 第106-108页 |
(一) 坚持正当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地设立了新证据例外的适用条件 | 第106-107页 |
(二) 实现了个案中的实质公正,加强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 第107-108页 |
二、消极评价 | 第108-113页 |
(一) 新证据的定义过于宽泛 | 第108-109页 |
(二) 被宣告无罪的人难以抵抗国家的骚扰 | 第109-111页 |
(三) 被宣告无罪的人难以防止媒体的骚扰 | 第111-112页 |
(四) 被宣告无罪的人难以受到公平的审判 | 第112-113页 |
三、笔者的观点 | 第113-116页 |
第四章 对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借鉴 | 第116-144页 |
第一节 制度背景的差异与借鉴路径的选择 | 第116-120页 |
一、制度背景的差异 | 第116-118页 |
(一) 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得以运行的制度基础 | 第116-117页 |
(二) 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可以支撑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运行的条件限制 | 第117-118页 |
二、借鉴路径的选择 | 第118-120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反复追诉和重复审判 | 第120-127页 |
一、检察机关反复撤回起诉和重复起诉 | 第121-125页 |
二、无罪判决后的重复追诉和重新审判 | 第125页 |
三、裁决生效后的反复追诉和重复审判 | 第125-127页 |
四、不受限制的发回重审 | 第127页 |
第三节 我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适用范围 | 第127-134页 |
一、所有的重复追诉都应受到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约束 | 第127-131页 |
(一)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第128页 |
(二)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和重复起诉 | 第128-129页 |
(三) 上级法院反复发回重审 | 第129-131页 |
(四) 准许再审的情形 | 第131页 |
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对象 | 第131-132页 |
三、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本土化表述 | 第132-134页 |
第四节 我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情形 | 第134-144页 |
一、对检察机关反复撤回起诉和重复起诉的规制 | 第134-135页 |
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制度的规制 | 第135-144页 |
(一) 新证据例外 | 第136-142页 |
(二) 严重程序瑕疵例外 | 第142-144页 |
结论 | 第144-145页 |
参考文献 | 第145-1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