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对一个案件十六年审结的思考 | 第10-12页 |
第一章 受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中部某市为例 | 第12-18页 |
·行政诉讼受理的应然状态 | 第12-13页 |
·对中部某市2004、2005年行政案件受理现状的调查分析 | 第13-18页 |
·某市行政案件受理现状调查 | 第13-14页 |
·某市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 第14-18页 |
第二章 原因探析——何以跨不过行政诉讼头道槛? | 第18-34页 |
·立法和非正式的立法解释对行政诉权施加的过度限制 | 第18-21页 |
·立法对行政诉权的限制 | 第18-19页 |
·非正式的立法解释对行政诉权的限制 | 第19-21页 |
·现行不合理的财税体制使落后地区缺乏依法行政的条件 | 第21-22页 |
·法院先天的从属地位 | 第22-23页 |
·法院行政审判系统司法能力的严重不足 | 第23-24页 |
·模糊的理论及变动的司法解释与政策 | 第24-30页 |
·模糊的受案范围与诉讼主体资格理论 | 第24-27页 |
·反反复复的司法解释 | 第27-28页 |
·不稳定的司法政策 | 第28-30页 |
·法官之间的个体差异 | 第30-32页 |
·受理环节的司法权缺乏责任约束 | 第32-34页 |
第三章 应对之策——让受理不再成为权利救济的拦路虎 | 第34-44页 |
·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性 | 第34-35页 |
·保障法院的相对独立性 | 第34-35页 |
·保障法官的相对独立地位 | 第35页 |
·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35-37页 |
·适当放宽原告资格条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第37-38页 |
·简化适格被告的标准 | 第38-40页 |
·明确高校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 第39页 |
·明确村民委员会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 第39-40页 |
·避免立法与法律解释的功能错位,强化救济功能 | 第40页 |
·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司法能力 | 第40-41页 |
·倾注人文关怀,树立服务意识 | 第41-42页 |
·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法院在行政案件处理上的协调功能 | 第42-43页 |
·规制受理环节的司法行为,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 第43-44页 |
结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致谢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