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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和规制研究

引言第1-11页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定义第11-16页
 一、基金、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第11-14页
  (一) 基金第11页
  (二) 投资基金第11-12页
  (三) 证券投资基金第12-14页
 二、私募基金的定义和特征第14-16页
  (一) 关于私募基金的定义第14-15页
  (二) 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第15-16页
第二部分 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第16-26页
 一、信托的概念第17-18页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具有与信托原理一致的基本原则第18-22页
  (一)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第18-19页
  (二) 信托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相分离原则第19页
  (三) 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和有限责任原则第19-21页
  (四)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第21-22页
 三、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体现着信托的特征第22-24页
  (一)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第22-23页
  (二)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23-24页
 四、各国立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第24-25页
 五、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信托第25-26页
第三部分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第26-40页
 一、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第26-28页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第28-29页
 三、私募基金与相关类似概念的比较第29-36页
  (一) 私募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第29-30页
  (二)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第30-32页
  (三) 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第32-33页
  (四) 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第33-34页
  (五) 私募基金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第34-36页
 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完善的危害第36-38页
 五、规范和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重要性第38-40页
  (一) 私募基金较之公募基金的优势第38-39页
  (二) 我国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的意义第39-40页
第四部分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研究第40-56页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渊源第41-45页
  (一) 法律渊源之一——《公司法》第41-43页
  (二) 法律渊源之二——《合伙企业法》第43页
  (三) 法律渊源之三——《证券法》第43-44页
  (四) 法律渊源之四——《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4-45页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基本原则第45-46页
 三、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一些具体构想第46-56页
  (一) 法律地位的明确第46页
  (二) 监管部门的确立第46-47页
  (三) 市场准入的条件第47-49页
  (四) 发行方式的限制第49-50页
  (五) 基金规模的控制第50-51页
  (六) 违规资金来源的杜绝第51-52页
  (七) 存在形式的法律安排第52-53页
  (八) 信息披露的规制第53页
  (九) 基金流动性的规制第53-54页
  (十) 收益分配的规范第54-55页
  (十一) 系统风险的控制第55-56页
参考文献第56-60页
论文独创性声明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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