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前言 | 第9-13页 |
第一章 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家 | 第13-25页 |
第一节 古罗马法律家及其法律活动 | 第13-21页 |
一、最初的法学家——大祭司 | 第13-14页 |
二、王政法——国王 | 第14-15页 |
三、“法律”的制定者——人民大会 | 第15-16页 |
四、元老院决议——元老院 | 第16-17页 |
五、早期“裁判官”——执政官 | 第17-18页 |
六、大法官谕令——大法官 | 第18-19页 |
七、皇帝的敕令——皇帝 | 第19-20页 |
八、法学家的解答——法学家 | 第20-21页 |
第二节 “罗马法就是法学家法”命题证伪 | 第21-25页 |
一、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 | 第21-22页 |
二、“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一说有失偏颇 | 第22页 |
三、说法学家“创造”罗马法不符合历史事实 | 第22-25页 |
第二章 古罗马时期的多元社会结构 | 第25-37页 |
第一节 古罗马王政时代及共和早期的二元社会结构 | 第25-30页 |
一、古罗马时期平民与贵族的起源 | 第25-27页 |
二、古罗马时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 第27-30页 |
第二节 古罗马共和早期以后及帝政时期的多元社会结构 | 第30-37页 |
一、罗马人与外邦人的阶层分化 | 第31-33页 |
二、罗马人与外邦人的冲突与法律调整 | 第33-37页 |
第三章 古罗马的法律家与多元社会结构的互动 | 第37-55页 |
第一节 法律家对多元社会结构的功能 | 第37-43页 |
一、通过立法、司法工作对人民进行管理 | 第38-39页 |
二、提出法学理论,完善罗马法体系 | 第39-41页 |
三、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 | 第41-42页 |
四、传播自然法思想,培育民众法律信仰 | 第42-43页 |
第二节 多元社会结构对法律家的功能 | 第43-49页 |
一、罗马保民官对法律家权力进行制约 | 第43-44页 |
二、罗马人通过上诉权对法律家权力进行制约 | 第44-45页 |
三、罗马人通过参政权对法律家权力进行制约 | 第45-48页 |
四、多元社会结构为法律家创造法律活动提供大量素材 | 第48-49页 |
第三节 法律家与多元社会结构的动力机制 | 第49-55页 |
一、来自法律家的动力 | 第50-51页 |
二、来自多元社会结构的动力 | 第51-55页 |
结语:古罗马法治发达之启示 | 第55-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59页 |
致谢 | 第59-60页 |
附录一: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第60-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