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概述 | 第11-16页 |
第一节 立法背景及影响 | 第11-13页 |
一、立法背景 | 第11-12页 |
二、立法影响 | 第12-13页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第13-16页 |
一、廖翠方与冯茂胜、冯其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 第14页 |
二、曾丽丽与郭燕华离婚纠纷案 | 第14-15页 |
三、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 第15-16页 |
第二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释论的展开 | 第16-25页 |
第一节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论争议 | 第16-18页 |
一、注重市场规则的运用,与婚姻家庭价值观冲突 | 第16-17页 |
二、推崇个人所有权理念,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 第17-18页 |
三、随意使用物权公示的效力,法律适用相矛盾 | 第18页 |
第二节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解读 | 第18-23页 |
一、第七条的文意 | 第18-19页 |
二、第七条与相关法条的连接 | 第19-21页 |
三、第七条的解释适用 | 第21-23页 |
第三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正当性证成 | 第23-25页 |
一、赠与意思表示的解释 | 第23页 |
二、合理认定不同的共有形式 | 第23-25页 |
第三章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反思与完善建议 | 第25-30页 |
第一节 注重《婚姻法》的逻辑内洽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 第25-26页 |
一、遵循《婚姻法》的逻辑,注重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衔接 | 第25页 |
二、完善《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 | 第25-26页 |
第二节 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条件 | 第26-27页 |
一、以书面形式完善赠与的意思表示 | 第26-27页 |
二、明确仅在全额出资情况下发生单独所有 | 第27页 |
第三节 区分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兼顾动产受赠人的利益 | 第27-30页 |
一、应明确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或者为购买不动产出资的各种类型下房产的归属 | 第27-28页 |
二、增加动产补偿之规定,兼顾动产受赠人的利益 | 第28-30页 |
结语 | 第30-31页 |
致谢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