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一、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的价值及我国存在的缺陷 | 第7-16页 |
(一)反垄断豁免的内涵与价值 | 第7-13页 |
1. 反垄断法豁免的内涵 | 第7-9页 |
2. 反垄断法豁免的价值 | 第9-11页 |
3. 农业合作社反垄断法豁免之必要性 | 第11-13页 |
(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的规定 | 第13-16页 |
1. 没有建立明确的反垄断豁免的价值体系 | 第14页 |
2. 没有明确我国反垄断豁免保护的主体 | 第14页 |
3. 没有确定合理原则为其适用原则 | 第14-15页 |
4. 没有建立事后定期审查机制以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实时的保护 | 第15-16页 |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演进 | 第16-25页 |
(一)从《谢尔曼法》的无差别对待到《克莱顿法》的区别对待 | 第16-19页 |
1. 《谢尔曼法》的出台 | 第16-18页 |
2. 《克莱顿法》第6章的区别对待 | 第18-19页 |
(二)从《凯普—沃斯蒂德法》的确立到《基福弗—塞勒法》的普及 | 第19-25页 |
1. 《凯普—沃斯蒂德法》的确立 | 第19-22页 |
2. 后续美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的完善 | 第22-25页 |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具体适用 | 第25-29页 |
(一)反垄断豁免主体的界定 | 第25-26页 |
1. 家庭农业生产者 | 第25页 |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 第25页 |
3. 行业协会 | 第25-26页 |
(二)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界定 | 第26-27页 |
(三)合理原则的适用 | 第27-29页 |
四、美国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29-32页 |
(一)确定社会整体本位的反垄断豁免之价值取向 | 第29-30页 |
(二)明确合作社适用反垄断豁免的前提条件 | 第30页 |
(三)将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制度与产业政策充分结合 | 第30-31页 |
(四)合作社反垄断豁免的适用应注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 第31-32页 |
结语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5页 |
致谢 | 第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