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我国棕色地块的界定与治理的必要性 | 第10-14页 |
一、棕色地块的界定 | 第10-11页 |
(一) 国外立法对棕色地块的界定 | 第10-11页 |
(二) 我国对棕色地块的界定 | 第11页 |
二、我国棕色地块治理的必要性 | 第11-14页 |
(一)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 | 第11-12页 |
(二) 保障周边居民健康的需要 | 第12页 |
(三) 提高土地利用价值的需要 | 第12页 |
(四)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第12-14页 |
第二章 我国棕色地块的治理现状 | 第14-22页 |
一、典型案例 | 第14-15页 |
(一) “北京宋家庄地铁案” | 第14页 |
(二) “武汉长江明珠小区毒地建房案” | 第14-15页 |
(三) “苏州苏化厂旧址污染案” | 第15页 |
二、我国有关棕色地块治理的立法现状 | 第15-18页 |
(一) 规范棕色地块治理的立法概述 | 第15-17页 |
(二) 对棕色地块治理法律制度的评析 | 第17-18页 |
三、我国棕色地块治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 第18-22页 |
(一) 相关法律、标准的缺失 | 第18-19页 |
(二) 棕色地块的隐蔽性和难以治理性 | 第19-20页 |
(三) 棕色地块治理资金较匮乏 | 第20-21页 |
(四) 对棕色地块污染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弱 | 第21-22页 |
第三章 域外棕色地块治理制度考察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22-33页 |
一、美国棕色地块治理制度 | 第22-26页 |
(一) “拉夫运河事件”及相关的法律体系 | 第22-23页 |
1、“拉夫运河事件” | 第22-23页 |
2、相关的法律体系 | 第23页 |
(二) 超级基金法案 | 第23-25页 |
(三) “棕色地块法” | 第25-26页 |
二、欧盟棕色地块治理制度 | 第26-28页 |
(一) 《土壤框架旨令》 | 第26-28页 |
(二) 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公共激励机制 | 第28页 |
三、加拿大棕色地块治理制度 | 第28-29页 |
(一) “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 | 第28-29页 |
(二) 污染场地开发战略目标 | 第29页 |
四、日本棕色地块治理制度 | 第29-31页 |
(一) 《土壤污染对策法》 | 第29-30页 |
(二) 完善的土地规划立法 | 第30-31页 |
五、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31-33页 |
(一) 必须明确棕色地块治理的责任承担制度 | 第31页 |
(二) 建立棕色地块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 第31-32页 |
(三) 制定棕色地块治理规划 | 第32-33页 |
第四章 我国棕色地块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33-44页 |
一、完善棕色地块治理的相关立法与标准 | 第33-37页 |
(一) 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33-34页 |
(二) 按照用途制定棕色地块治理标准 | 第34页 |
(三) 在立法中明确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承担 | 第34-37页 |
二、建立棕色地块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 第37-39页 |
(一) 建立棕色地块治理专项基金 | 第37页 |
(二) 建立多方的资金筹措机制 | 第37-38页 |
(三) 鼓励开发商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 第38-39页 |
三、加强政府棕色地块治理监管责任 | 第39-41页 |
(一) 制定棕色地块治理规划 | 第39-40页 |
(二) 将棕色地块开发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 第40-41页 |
(三) 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培训,提升管理知识 | 第41页 |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第41-44页 |
(一) 建立棕色地块登记制度并进行信息公开 | 第41-42页 |
(二)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途径,加强公众监督 | 第42-43页 |
(三) 培育公众参与意识 | 第43-44页 |
结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8页 |
谢辞 | 第48-49页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