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引言 | 第6页 |
一、 关于问题的提出和本文的基本框架 | 第6-8页 |
(一) 关于本文研究问题的提出 | 第6-7页 |
(二) 本文的基本逻辑和框架体系 | 第7页 |
(三) 研究本文所涉问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 第7-8页 |
二、 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主体研究 | 第8-11页 |
(一)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 PE 投资主体 | 第8-9页 |
(二)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 PE 投资主体 | 第9-10页 |
(三) 境内自然人作为 PE 投资主体 | 第10-11页 |
三、 特殊主体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LP、GP 的法律分析 | 第11-14页 |
(一) 国资背景企业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GP | 第11-12页 |
(二) 信托产品等集合投资计划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LP | 第12-14页 |
四、 “偏债型”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法律分析 | 第14-18页 |
(一) “偏债型”投资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 | 第14-15页 |
(二) 投资协议中“固定收益”、“本息回购”条款的法律分析 | 第15-16页 |
(三) 国家税务总局 41 号文对“偏债型”投资模式的影响 | 第16-17页 |
(四) 国务院办公厅 107 号文对“偏债型”投资模式的影响 | 第17-18页 |
(五) 财政部【2014】13 号文对“偏债型”投资模式的影响 | 第18页 |
五、 关于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若干法律建议 | 第18-21页 |
(一) 梳理并统一规范投资主体,适时推出合格投资人制度 | 第18-19页 |
(二) 放宽 GP 的形式要求,强化对 GP 或基金管理人的实质性要求 | 第19页 |
(三) 鼓励金融创新,减少 PE 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提高监管质量 | 第19-21页 |
结语 | 第21-22页 |
参考文献 | 第22-23页 |
致谢 | 第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