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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6页
引言第6页
一、 关于问题的提出和本文的基本框架第6-8页
 (一) 关于本文研究问题的提出第6-7页
 (二) 本文的基本逻辑和框架体系第7页
 (三) 研究本文所涉问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第7-8页
二、 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主体研究第8-11页
 (一)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 PE 投资主体第8-9页
 (二)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 PE 投资主体第9-10页
 (三) 境内自然人作为 PE 投资主体第10-11页
三、 特殊主体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LP、GP 的法律分析第11-14页
 (一) 国资背景企业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GP第11-12页
 (二) 信托产品等集合投资计划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LP第12-14页
四、 “偏债型”私募股权投资模式的法律分析第14-18页
 (一) “偏债型”投资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第14-15页
 (二) 投资协议中“固定收益”、“本息回购”条款的法律分析第15-16页
 (三) 国家税务总局 41 号文对“偏债型”投资模式的影响第16-17页
 (四) 国务院办公厅 107 号文对“偏债型”投资模式的影响第17-18页
 (五) 财政部【2014】13 号文对“偏债型”投资模式的影响第18页
五、 关于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若干法律建议第18-21页
 (一) 梳理并统一规范投资主体,适时推出合格投资人制度第18-19页
 (二) 放宽 GP 的形式要求,强化对 GP 或基金管理人的实质性要求第19页
 (三) 鼓励金融创新,减少 PE 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提高监管质量第19-21页
结语第21-22页
参考文献第22-23页
致谢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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