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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再认识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证明标准的含义第11-18页
 一、证明标准含义第12-15页
  (一) 证明标准的主体是法官第12-14页
  (二) 证明标准的客体是待证事实的事实真相第14页
  (三) 证明标准的内容是法官对事实真相有限制的内心确信第14-15页
 二、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15-16页
  (一) 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第15-16页
  (二)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第16页
 三、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第16-18页
第二章 证明标准的本质第18-30页
 一、德国法院关于证明标准的判例第18-20页
  (一) 早期的"绝对内心确信"第18-19页
  (二) 德国帝国法院时代"盖然性"为主导的判例第19-20页
  (三) 联邦法院时代从"盖然性说"向"内心确信说"的转变第20页
 二、证明标准的本质揭示及其盖然性表述第20-23页
  (一) 证明标准的本质第20-22页
  (二) 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表述第22-23页
 三、大陆法系国家选择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原因第23-30页
  (一) 大陆法国家的证明标准第23-25页
  (二) 英美法国家证明标准第25-27页
  (三) 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评析第27-30页
第三章 对我国学者证明标准观点的评析第30-34页
 一、我国的证明标准理论第30-31页
  (一) 客观真实说第30页
  (二) 法律真实说第30-31页
  (三) 否定证明标准说第31页
 二、对我国证明标准理论的评析第31-34页
  (一) 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可以建构的第31-32页
  (二) 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所追求的目的,但是却不是证明标准本身第32-34页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构想第34-40页
 一、以内心确信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证明标准第34-35页
  (一) 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着天然的契合度第34页
  (二) 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可以较好地抑制我国法官审判权的失范第34-35页
  (三) 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可以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增加社会公众的信赖感,有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第35页
  (四) 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可以避免当事人追求诉讼技巧妨碍事实发现的弊端第35页
 二、以高度盖然性来表述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第35-37页
  (一) 我们无法选择英美法系国家那种"盖然性占优势"的表述第36-37页
  (二) 应该选择"高度盖然性"来表述我国民事诉讼原则性证明标准第37页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上的构想第37-40页
  (一) 实体性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第38-39页
  (二) 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第39-40页
结论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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