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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中的引导性立法--以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为例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前言第8-9页
一 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立法的滞后性第9-13页
 (一) 惩罚性立法的局限第9-11页
 (二) 企业危害环保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社会原因第11-12页
 (三) 引导性立法的缺失第12-13页
二 环境保护中引导性立法的可行性第13-21页
 (一) 政府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以济钢为例第13-19页
  1、济钢发展面临的困境第13-14页
  2、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对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给与大力支持第14页
  3、济钢发展思路的转变第14-15页
  4、济钢的绿色发展之路第15-18页
  5、山东省政府在获得成功的基础上将经验制度化进行推广第18-19页
 (二) 济钢发展的成功给出的启示第19-21页
三 引导性立法的建议第21-30页
 (一) 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投资的制度第21-23页
  1、通过财政立法加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第21-22页
  2、通过立法设立政府为融资主体的环保投资基金第22页
  3、立法中加入对企业发展环保产业的奖励内容第22-23页
 (二) 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制度第23-25页
  1、经济激励制度的发展现状第23-24页
  2、我国经济激励制度现状第24页
  3、经济激励措施的立法建议第24-25页
 (三) 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第25-30页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况第25-26页
  2、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容第26页
  3、排污权交易概况第26-27页
  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第27-28页
  5、相关立法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第28-30页
结语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3页
致谢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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