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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研究

引言第1-7页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7-13页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意义和模式第7-10页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第7-8页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第8-9页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第9-10页
 (二) 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价值第10-13页
  1. 合理构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贯彻宪法原则、依法治国的关键第11-12页
  2. 合理构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司法上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关键第12页
  3. 合理构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局面第12-13页
二、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第13-22页
 (一) 国外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一般做法第13-15页
  1. 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第14页
  2. 通过明确行政行为的定义,来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第14页
  3. 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主要方式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第14-15页
 (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国别比较第15-22页
  1. 美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5-16页
  2. 英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6-17页
  3. 法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7-19页
  4. 德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9-20页
  5. 日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20-22页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及其反思第22-29页
 (一)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和基本模式第22页
  1.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第22页
  2. 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第22页
 (二)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第22-26页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第22-23页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式规定——可诉行政行为第23-25页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列举式规定――不受理的事项第25-26页
 (三) 对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范围规定的反思第26-29页
  1. 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不适当第26页
  2. 受案标准的不适当限制了行政诉讼范围第26-29页
四、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和设想第29-38页
 (一) 在原则上对行政诉讼范围进行重构——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第29-30页
  1. 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具有可行性第29-30页
  2. 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具有现实性第30页
 (二) 改变现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第30-31页
 (三)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第31-34页
  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必要性第31-33页
  2.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范围第33页
  3. 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的方式第33-34页
 (四) 关注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第34-36页
 (五) 扩大行政诉讼法所保障的权利范围第36-37页
 (六) 采用科学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第37-38页
结论第38-40页
参考文献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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