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8页 |
一、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之评价 | 第8-19页 |
(一) 立法指导思想在实践中的偏差 | 第9-10页 |
(二) 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合理性问题 | 第10-12页 |
(三)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缺乏约束 | 第12-13页 |
(四)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之疑惑 | 第13-15页 |
(五) 对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事由设置的分析 | 第15-19页 |
二、法国、德国、日本民事再审制度及其比较 | 第19-25页 |
(一) 法国民事再审制度 | 第19-20页 |
(二) 德国民事再审制度 | 第20-22页 |
(三) 日本民事再审制度 | 第22-23页 |
(四) 法、德、日民事再审制度比较及特点 | 第23-25页 |
三、改造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理思考 | 第25-33页 |
(一) 改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立法指导思想之思考 | 第25-26页 |
(二)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 | 第26-27页 |
(三)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生效判决的终局效力 | 第27-28页 |
(四)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协调 | 第28-30页 |
(五)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我国的审级制度之承接 | 第30-33页 |
四、改造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构想 | 第33-45页 |
(一) 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 | 第33页 |
(二) 逐步弱化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 | 第33-35页 |
(三) 转变民事再审模式,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确立当事人再审之诉 | 第35-36页 |
(四) 再审之诉建立的具体设想 | 第36-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