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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部分 提出问题第1-9页
 一、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第8页
 二、 需要说明的问题第8-9页
第二部分 违约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一比较法的考察第9-22页
 一、 英国法第9-11页
 二、 美国法第11-13页
 三、 法国法第13-14页
 四、 德国法第14-15页
 五、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5-17页
 六、 我国立法、学说及司法的梳理第17-22页
  (一) 立法现状第17-18页
  (二) 学说第18-19页
  (三) 司法第19-22页
第三部分 违约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法理分析第22-32页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取向第22-23页
 二、 责任竞合理论调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第23-26页
  (一) 责任竞合调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第23-25页
  (二) 非责任竞合下的“真空地带”第25-26页
 三、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划分的缺陷第26-29页
  (一) 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第26-27页
  (二)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竞合的质疑第27-28页
  (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划分的尴尬境地第28-29页
 四、 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融合看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第29-32页
  (一) 精神利益财产化第30页
  (二)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共性第30-32页
  (三) 合同关系的扩张第32页
第四部分 违约精神损害是否应予赔偿-对反对观点的分析第32-38页
 一、 可预见性第33-35页
  (一) 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产生的障碍第33-34页
  (二) 反驳的观点第34-35页
 二、 证据问题第35-36页
  (一) 证据产生的障碍第35-36页
  (二) 反驳的观点第36页
 三、 估算的难度第36-37页
 四、 一般政策的考量第37-38页
第五部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第38-44页
 一、 商业合同与非商业合同的区别第38-39页
 二、 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规则的限制第39页
 三、 严重性规则的限制第39-40页
 四、 其他救济优先的限制第40页
 五、 类型化的限制第40-44页
  (一) 合同目的是获得精神上的享受第41页
  (二) 合同目的是为了摆脱痛苦与烦恼第41-42页
  (三) 违反合同致使对方身体、生活不便并造成精神损害第42-43页
  (四) 合同标的物负载重大感情价值第43页
  (五) 机会丧失令受害人丧失无形利益第43-44页
结语第44-45页
参考资料及来源第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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