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第一章 引言 | 第8-14页 |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状况 | 第14-18页 |
·东盟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 第14-16页 |
·经济水平导致的层次级别 | 第14-15页 |
·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具体差距 | 第15页 |
·东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与成果 | 第15-16页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 第16-18页 |
第三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条约协议 | 第18-28页 |
·《东盟关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 | 第18-19页 |
·产生背景 | 第18页 |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 第18-19页 |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第19-25页 |
·产生背景 | 第19页 |
·主要内容 | 第19-24页 |
·《框架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 | 第24-25页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 第25-28页 |
·《争端解决机制协定》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纠纷 | 第25-26页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所确定的基本规则 | 第26-27页 |
·重要意义 | 第27-28页 |
第四章 与其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28-37页 |
·两种较典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概述 | 第28-30页 |
·欧盟 | 第28-29页 |
·北美自由贸易区 | 第29-30页 |
·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结构、利益平衡不同 | 第30-33页 |
·欧盟:水平相近,利益平衡 | 第30-31页 |
·北美:美国主导 | 第31-32页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水平差异大 | 第32-33页 |
·模式类型不同 | 第33-34页 |
·欧盟:规则导向型 | 第33页 |
·北美自由贸易区:问题导向型 | 第33页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TRIPS协议为基础的自己的模式 | 第33-34页 |
·保护机构、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 第34-37页 |
·欧盟:通过“超国家”机构——欧洲法院来解决 | 第34-35页 |
·北美:由常设机构所设立的临时争端解决小组进行处理,《北美自由贸易区协 定))第1714—1718条 | 第35-36页 |
·中国-东盟: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 第36-37页 |
第五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存在的不足 | 第37-42页 |
·应明确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原则 | 第37页 |
·应该有针对性地构建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第37-38页 |
·认真履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对其不断完善 | 第38-40页 |
·将传统知识、生物资源等列入共同保护范围 | 第39页 |
·除了现有的贸易自由化,增加知识产权贸易自由化的内容 | 第39-40页 |
·建立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 第40-42页 |
第六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法律对策 | 第42-47页 |
·影响 | 第42-43页 |
·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42页 |
·促进我国积极寻求法律方法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 第42页 |
·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 第42-43页 |
·对策 | 第43-47页 |
·提高掌握全局并善于谈判的能力 | 第43页 |
·深入研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选择适合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 第43-44页 |
·合理运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第44页 |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第44-45页 |
·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45-47页 |
结语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1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第51-52页 |
致谢 | 第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