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引言 | 第7-8页 |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与分类 | 第8-12页 |
(一) 违法建筑的定义与属性 | 第8-10页 |
1、违法建筑的定义 | 第8-9页 |
2、违法建筑的法律属性 | 第9-10页 |
(二) 违法建筑的分类 | 第10-12页 |
1、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和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 | 第10-11页 |
2、实体违法的违法建筑和程序违法的违法建筑 | 第11页 |
3、全部违法的违法建筑与部分违法的违法建筑 | 第11-12页 |
二、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性与构成 | 第12-16页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物权交易行为的立法模式 | 第12-13页 |
1、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合一主义立法模式 | 第12页 |
2、以奥地利民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 第12页 |
3、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区分主义的立法模式 | 第12-13页 |
(二)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物权交易行为“区分原则”的态度 | 第13-14页 |
(三)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 | 第14-16页 |
三、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法律效力之我见 | 第16-26页 |
(一)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现状 | 第16-18页 |
1、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之司法判定的现状 | 第16-17页 |
2、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的学说 | 第17-18页 |
(二)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之负担(债权)行为的效力 | 第18-24页 |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法意分析 | 第18-19页 |
2、强制性规范的区分 | 第19-22页 |
3、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之负担(债权)行为应为有效 | 第22-24页 |
(三)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之处分(物权)行为的效力 | 第24-26页 |
尾论: 进一步完善《合同法》的建议 | 第26-30页 |
(一) 《合同法》应确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与统一原则 | 第26页 |
(二) 《合同法》应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类型化规定 | 第26-28页 |
(三) 无权处分制度的完善 | 第28-30页 |
1、《合同法》明确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 第28-29页 |
2、无权处分行为救济方式的完善 | 第29页 |
3、重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 | 第29-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3页 |
谢辞 | 第33-34页 |
个人简历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