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概述 | 第10-17页 |
第一节 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的功能 | 第10-13页 |
一、告知 | 第10-11页 |
二、程序保障 | 第11页 |
三、法律效果 | 第11-13页 |
第二节 送达性质的理论分歧 | 第13-17页 |
一、大陆法系的“公”权性质 | 第13-14页 |
二、英美法系的“私”权性质 | 第14-15页 |
三、关于送达性质的评析 | 第15-17页 |
第二章 域外送达制度的国际考察 | 第17-29页 |
第一节 域外送达的国际公约 | 第17-24页 |
一、《海牙送达公约》 | 第17-21页 |
二、《欧共体 1348/2000号域外送达规则》 | 第21-24页 |
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第24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涉外送达制度 | 第24-26页 |
一、德国的涉外送达规定 | 第24-25页 |
二、法国的涉外送达规定 | 第25-26页 |
三、日本的涉外送达规定 | 第26页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涉外送达制度 | 第26-28页 |
一、美国的涉外送达规定 | 第26-27页 |
二、英国的涉外送达规定 | 第27-28页 |
小结 | 第28-29页 |
第三章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第29-44页 |
第一节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的现状 | 第29-33页 |
一、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的法律依据 | 第29-32页 |
二、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送达规则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我国区际送达制度现状 | 第33-36页 |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送达司法文书的法律依据 | 第33-34页 |
二、内地与澳门地区之间送达司法文书的法律依据 | 第34-35页 |
三、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送达司法文书的法律依据 | 第35-36页 |
第三节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第36-44页 |
一、法律规定内容缺失 | 第37-40页 |
二、送达主体单一 | 第40页 |
三、送达程序复杂 | 第40-41页 |
四、送达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 第41-42页 |
五、我国区际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第42-44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的建议 | 第44-58页 |
第一节 健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制度的立法 | 第44-51页 |
一、统一送达规定 | 第44-46页 |
二、明确相关内容 | 第46-49页 |
三、扩大送达主体 | 第49-50页 |
四、简化国内送达程序 | 第50-51页 |
第二节 健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机构 | 第51-53页 |
一、完善现有机构的层级设置 | 第51页 |
二、明确界定各机构职能 | 第51-52页 |
三、完善送达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 第52-53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区际送达制度 | 第53-55页 |
一、为区际送达提供上位法支撑 | 第53页 |
二、促进两岸正式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 | 第53-54页 |
三、简化区际送达程序 | 第54-55页 |
第四节 充分利用民商事案件送达的国际公约 | 第55-58页 |
一、重新审视公约的保留,相应修改国内法 | 第55页 |
二、有效利用现有送达方式 | 第55-56页 |
三、促进有利新公约的签订 | 第56-58页 |
结语 | 第58-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2页 |
致谢 | 第62-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