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导言 论题的缘起与因由检视 | 第11-15页 |
第一章 检察权的权属与理性定位 | 第15-40页 |
一、世界各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 第15-17页 |
(一) 世界各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 | 第15-16页 |
(二) 世界各国检察权的主要特征 | 第16-17页 |
二、世界各国检察权的不同权属比较 | 第17-21页 |
(一) 检察权归属于行政权 | 第17-18页 |
(二) 检察权归属于"准司法权" | 第18-20页 |
(三) 检察权归属于法律监督权 | 第20-21页 |
三、中国检察权定位的主要学说述评 | 第21-28页 |
(一) 学说观点简介 | 第21-24页 |
(二) 学说评判 | 第24-28页 |
四、我国检察权的理性定位——法律监督权 | 第28-40页 |
(一) "检察"与"监督"的语义联系 | 第28-31页 |
(二) 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 第31-35页 |
(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分野 | 第35-36页 |
(四)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理性定位 | 第36-37页 |
(五) 检察权在诉讼结构中的定位及其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 第37-40页 |
第二章 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契合检察权的国际发展潮流 | 第40-55页 |
一、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 | 第40-44页 |
二、现行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第44-45页 |
三、域外检察权的发展呈现趋同和强化趋势 | 第45-47页 |
四、三权分立模式本质上并不排拒法律监督权 | 第47-55页 |
(一) 分立的三权之间蕴涵着监督精神 | 第47-48页 |
(二) 检察权从属三权之一凸现"三权分立"的结构性缺陷 | 第48-55页 |
第三章 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理论基础 | 第55-68页 |
一、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 第55-60页 |
(一) 权力本质要求国家权力分立 | 第56-57页 |
(二) 权力本质要求国家权力制衡 | 第57-59页 |
(三) 权力与权利关系要求专门对权力监督 | 第59-60页 |
二、法律自身特性与司法公正性要求 | 第60-62页 |
三、国家干预司法理论和社会公益性要求 | 第62-64页 |
四、法定程序性与"效益"价值理论 | 第64-66页 |
五、社会秩序控制和国家法治秩序控制理论 | 第66-68页 |
第四章 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现实基础 | 第68-100页 |
一、我国的人治传统——观念基础 | 第68-70页 |
二、我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同一"的社会背景——社会基础 | 第70-71页 |
三、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体制基础 | 第71-77页 |
四、我国经济文化不发达不平衡的现状——经济文化基础 | 第77-79页 |
五、我国的法治现状——法治基础 | 第79-97页 |
六、实现社会有序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目标基础 | 第97-100页 |
第五章 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检察权体制的历史合理性 | 第100-123页 |
一、中国检察权体制的源流 | 第100-114页 |
(一) 中国检察权体制的渊源 | 第100-112页 |
(二) 现代中国检察权体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112-114页 |
二、当代中国检察权体制的确立与特征 | 第114-123页 |
(一) 新中国检察权体制的创建与发展 | 第114-117页 |
(二) 中国特色检察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117-123页 |
第六章 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检察权体制的优越性 | 第123-144页 |
一、中国检察机关创建特别是恢复重建以来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探索和积聚了丰富的法律监督经验 | 第123-127页 |
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 第127-130页 |
三、法律监督权的科学定位有利于检察权的完整和充分实现 | 第130-132页 |
四、检察权当下的具体内容是法律监督权内质的集中外化 | 第132-136页 |
(一) 对现行检察权具体内容的性质认识当选择理性的审视平台 | 第132-135页 |
(二) 刑事公诉具有明显的监督属性 | 第135-136页 |
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损反利于控辩平等和司法权威 | 第136-138页 |
(一)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控辩平等原则不存在冲突 | 第137页 |
(二) 法律监督无损反利于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 | 第137-138页 |
六、检察机关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正当合理 | 第138-141页 |
(一) 检察机关符合行使批捕权的主体要素 | 第138-139页 |
(二) 批捕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之合理性 | 第139-140页 |
(三) 在我国,由法院负责批捕存在更多弊端 | 第140页 |
(四) 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决定逮捕权具现实理性 | 第140-141页 |
七、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且必要 | 第141-144页 |
(一) 法律监督性质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应由法律监督机关负责 | 第141-142页 |
(二)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符合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法律文件要求 | 第142页 |
(三)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明显的便利和优势 | 第142-144页 |
结语 | 第144-145页 |
参考文献 | 第145-1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