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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思考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10页
第一章 课予义务诉讼的界定第10-20页
 一、课予义务诉讼的内涵第10-13页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征第13-20页
  (一) 诉讼标的的消极性第13-18页
  (二) 诉讼目的的给付性第18-19页
  (三)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第19-20页
第二章 课予义务诉讼审理的特殊性第20-25页
 一、提起课予义务诉讼的特殊条件第20-22页
  (一) 起诉人是否适格有特殊性第20-21页
  (二) 诉讼期限有特殊性第21-22页
 二、审理课予义务诉讼有特殊要求第22-25页
  (一) 特殊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第22页
  (二) 较深的审理强度第22-23页
  (三) 特殊的庭审规程第23-24页
  (四) 审理案件时可以适用调解第24-25页
 三、课予义务诉讼案件裁决的特殊性第25页
第三章 我国对课予义务诉讼的规制现状第25-32页
 一、关于起诉人的资格问题第25-27页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第27-28页
 三、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第28-29页
 四、关于判决方式问题第29-30页
 五、关于审查强度问题第30-32页
 六、关于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调解问题第32页
第四章 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思考第32-50页
 一、“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确定第32-35页
 二、课予义务诉讼中起诉人是否适格的认定第35-38页
 三、课予义务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第38-40页
  (一) 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第38-39页
  (二) 关于诉讼中的取证、补证第39-40页
 四、课予义务诉讼起诉期限的确定第40-41页
 五、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审查强度第41-43页
  (一) 裁量性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强度第41-42页
  (二) 羁束性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强度第42-43页
 六、调解在课予义务诉讼中的适用第43页
 七、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庭审规程第43-46页
 八、课予义务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第46-50页
  (一) 德国的裁判时机成熟理论第46-48页
  (二) 我国课予义务诉讼判决内容明确程度的确定第48页
  (三) 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判断第48-50页
参考文献第50-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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