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导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 第10-18页 |
第一节 善意取得的定义 | 第10-11页 |
一、学者的定义 | 第10-11页 |
二、外国法对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 第11页 |
三、本文对善意取得的定义 | 第11页 |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11-14页 |
一、罗马法上的“时效取得” | 第11-12页 |
二、日耳曼法上的“手护手” | 第12-13页 |
三、善意取得制度确立 | 第13-14页 |
第三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14-18页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立法现状 | 第14-15页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立法现状 | 第15-16页 |
三、我国立法现状 | 第16-18页 |
第二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18-31页 |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经济原因分析 | 第18-20页 |
一、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利益的实现途径 | 第18-19页 |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的促进 | 第19页 |
三、善意取得纠正“外部不经济” | 第19-20页 |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20-23页 |
一、学者的认识 | 第21-22页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第22-23页 |
第三节 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检讨 | 第23-31页 |
一、特别作出的解释 | 第24-25页 |
二、关于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的检讨 | 第25-28页 |
三、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的检讨 | 第28-31页 |
第三章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 第31-47页 |
第一节 无权处分人对物为占有或登记 | 第31-33页 |
一、处分之物须被占有或登记 | 第31-32页 |
二、处分人须没有处分权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 第33-39页 |
一、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 | 第33-36页 |
二、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及其例外 | 第36-38页 |
三、特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 | 第38-39页 |
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受让 | 第39-42页 |
一、通过法律行为受让 | 第39页 |
二、无偿法律行为应适用于善意取得 | 第39-41页 |
三、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 第41-42页 |
第四节 受让人为善意 | 第42-45页 |
一、动产受让人的善意 | 第42-44页 |
二、不动产受让人的善意 | 第44页 |
三、善意的准据时点 | 第44-45页 |
第五节 受让人取得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 | 第45-47页 |
一、动产占有 | 第45-46页 |
二、不动产登记 | 第46页 |
三、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特殊动产 | 第46-47页 |
第四章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第47-51页 |
第一节 物权效果 | 第47-49页 |
一、受让人取得物权及其性质 | 第47-48页 |
二、受让人善意取得的终局性及“回首取得” | 第48-49页 |
第二节 债权效果 | 第49-51页 |
一、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债的关系 | 第49页 |
二、原所有人与处分人之间债的关系 | 第49-51页 |
结语 | 第51-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5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5-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