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声明 | 第1-3页 |
关于学术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 第3-4页 |
摘要 | 第4-5页 |
Abatract | 第5-8页 |
前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认识 | 第9-17页 |
第一节 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界定 | 第9-11页 |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 | 第9-10页 |
二、民事再审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 第10-11页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及理论依据 | 第11-13页 |
一、我国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 第11页 |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 | 第11-13页 |
第三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 第13-17页 |
一、当事人权利的救济 | 第13页 |
二、对审判权力的监督 | 第13-14页 |
三、对审判权的纠错 | 第14页 |
四、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水平 | 第14-15页 |
五、实现公正和正义的需要 | 第15-17页 |
第二章 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 | 第17-25页 |
第一节 德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 第17-18页 |
第二节 日本的民事再审程序 | 第18-20页 |
第三节 美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 第20-21页 |
第四节 国外民事再审程序比较研究结论 | 第21-25页 |
一、再审程序提起的限制 | 第21-22页 |
二、提起再审的主体 | 第22-23页 |
三、提起再审的期限 | 第23页 |
四、提起再审之诉的受理法院 | 第23-25页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缺陷 | 第25-36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立法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 | 第25-28页 |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 第25-26页 |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忽视了程序的价值 | 第26-27页 |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 第27页 |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有违裁判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 | 第27页 |
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 第27-28页 |
第二节 法院作为启动主体的弊端 | 第28-31页 |
一、有违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第28-29页 |
二、影响法院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 | 第29-30页 |
三、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易有先定后审的嫌疑 | 第30-31页 |
四、法院提起再审与诉讼经济的原则相违背 | 第31页 |
第三节 检察院提起再审存在的弊端 | 第31-33页 |
一、民事抗诉案件受理范围过于宽泛 | 第31页 |
二、限制了检察院的抗诉权 | 第31-32页 |
三、检察院审查民事抗诉程序不公开 | 第32-33页 |
四、抗诉期限无限制所导致的结果 | 第33页 |
第四节 当事人引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不完善之处 | 第33-36页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规范 | 第33-34页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定过于简单 | 第34页 |
三、审查程序不完善造成再审审查程序的不规范、不一致 | 第34页 |
四、对于申请再审的次数、期限规定的不完善 | 第34-35页 |
五、申请再审的审级规定不科学 | 第35页 |
六、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和次数无限制 | 第35-36页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36-55页 |
第一节 民事再审程序立法指导思想的完善 | 第36-39页 |
一、“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 第36-37页 |
二、“依法纠错”指导思想的实践依据 | 第37-38页 |
三、“以人为本”与“依法纠错”的辨证关系 | 第38-39页 |
第二节 对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利予以废除 | 第39-41页 |
一、废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权利的理由 | 第40-41页 |
二、废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权利对再审程序的影响 | 第41页 |
第三节 对检察院的抗诉权加以限制 | 第41-45页 |
第四节 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及再审案件范围的确定 | 第45-48页 |
一、对我国民事再审案件事由的完善 | 第45-47页 |
二、限定我国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 | 第47-48页 |
第五节 启动再审期限、再审审查、审理期限的确立 | 第48-50页 |
一、确立启动再审期限 | 第48-49页 |
二、再审审查期限的确立 | 第49-50页 |
三、审理期限的确定 | 第50页 |
第六节 再审案件法院的确立 | 第50-53页 |
一、对我国现行管辖制度的分析 | 第50-51页 |
二、对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立法建议 | 第51-53页 |
第七节 再审次数、诉讼费的确定 | 第53-55页 |
结语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8页 |
致谢 | 第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