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 第1-12页 |
第一章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12-29页 |
第一节 构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必要性 | 第12-19页 |
一、公司瑕疵设立必然产生的历史考察 | 第12-14页 |
二、公司瑕疵设立必然产生的现实分析 | 第14-17页 |
三、构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必要性 | 第17-19页 |
第二节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价值理念 | 第19-22页 |
一、经济效率得以促进 | 第19-20页 |
二、交易安全得以保障 | 第20-21页 |
三、坚持经济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 | 第21-22页 |
第三节 公司瑕疵设立的表现形态 | 第22-29页 |
一、实体性瑕疵 | 第23-27页 |
二、程序性瑕疵 | 第27-29页 |
第二章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第29-47页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之承认 | 第29-35页 |
一、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结论性证书规则 | 第29-30页 |
二、瑕疵设立个别承认主义 | 第30-34页 |
三、结论性证书规则的例外——瑕疵设立的强制解散制度 | 第34页 |
四、英美模式不同的规制理念 | 第34-35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之否认 | 第35-42页 |
一、瑕疵设立原则否认主义 | 第35-37页 |
二、瑕疵设立法人格之否认途径——诉讼 | 第37-39页 |
三、瑕疵设立人格否认之救济机制 | 第39-41页 |
四、大陆法系的规制理念 | 第41-42页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比较 | 第42-47页 |
一、两大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异同 | 第42-44页 |
二、两大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比较的启示 | 第44-47页 |
第三章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 | 第47-55页 |
第一节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47-49页 |
一、对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立法的评价 | 第47-48页 |
二、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48-49页 |
第二节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 | 第49-55页 |
一、关于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存续规定不明确 | 第50-52页 |
二、公司瑕疵设立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 | 第52页 |
三、有限赋予瑕疵公司自行矫正瑕疵的权利 | 第52-53页 |
四、瑕疵设立公司人格的行政撤销模式不符合发展要求 | 第53-54页 |
五、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 第54-55页 |
第四章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 | 第55-66页 |
第一节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 | 第55-58页 |
一、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的理论依据 | 第55-56页 |
二、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的理论依据 | 第56-57页 |
三、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 | 第57-58页 |
第二节 完善公司瑕疵设立的具体制度 | 第58-66页 |
一、明确导致公司瑕疵设立的事由范围 | 第58-59页 |
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的矫正制度 | 第59-61页 |
三、修正公司瑕疵设立的强制解散制度 | 第61-63页 |
四、建立公司瑕疵设立的民事责任体系 | 第63-66页 |
结语 | 第66-68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68-71页 |
后记 | 第71-72页 |
致谢 | 第7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