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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问题探考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一、现状引起的思考——以北京法院近年判例为样本第10-13页
二、立法本然之探考第13-21页
 (一) 罪名设置的体系观察第13-16页
  1. 立法之演进第13-14页
  2. 罪名之体系位置第14页
  3. 关于罪名设定本身第14-15页
  4. 114 条与115 条之关系——一种可能性的探讨第15-16页
 (二) 114 条立法的学理分析第16-21页
  1. 114 条属于危险犯第16-17页
  2. 114 条应属抽象危险犯第17-18页
  3. 危险犯之“危险”具有结果属性第18-21页
三、司法实然之把握第21-31页
 (一) 本罪扩张解释之必然及其限度第21-23页
  1. 扩张解释之必然第21页
  2. 扩张解释之限度:核心属性第21-22页
  3. 应遵循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第22-23页
 (二) 本罪核心属性的一般分析——以114 条为重点第23-26页
  1. “其他危险方法”的具体把握第23-25页
  2. 行为应达到构成要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第25-26页
 (三) 个案适用中须注意的问题第26-28页
  1. 间接故意认定问题第26-27页
  2. 32 罪形态问题第27-28页
 (四) 对实践中相关行为的性质判定第28-31页
  1. 正义的感知——刑事司法的一般过程第28-29页
  2. 本文对相关案件定性的观点第29-31页
四、法律应然之展望第31-35页
 (一) 取消本罪危险犯之规定第31-32页
  1. 必要性:立法上先天不足第31页
  2. 可行性第31-32页
 (二) 增设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第32-35页
  1. 必要性:汽车产业不断发达第32-33页
  2. 可行性第33-35页
结论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39页
致谢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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