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7页 |
abstract | 第7-11页 |
绪论 | 第18-34页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18-23页 |
(一) 选题背景 | 第18-22页 |
(二) 研究意义 | 第22-23页 |
二、研究综述 | 第23-30页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第23-26页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第26-30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30-31页 |
(一) 规范研究方法 | 第30页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第30页 |
(三)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第30-31页 |
四、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第31-34页 |
(一) 研究思路 | 第31-32页 |
(二) 论文结构 | 第32-34页 |
第一章 企业人权责任概述 | 第34-66页 |
第一节 企业人权责任的生成及概念界定 | 第34-46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制约 | 第34-37页 |
(一) 企业自由的确立 | 第34-35页 |
(二) 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制约 | 第35-36页 |
(三)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人权保障功能不足 | 第36-37页 |
二、企业人权责任的引入 | 第37-39页 |
(一)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 | 第38页 |
(二) 以人的尊严为出发点的企业人权责任 | 第38-39页 |
三、企业人权责任概念界定 | 第39-46页 |
(一) 企业、公司与非国家行为体 | 第39-41页 |
(二) 人权、基本权利与社会权 | 第41-43页 |
(三) 义务与责任 | 第43-46页 |
第二节 企业人权责任的制度现状 | 第46-58页 |
一、规范层面对企业人权责任的承认 | 第47-52页 |
(一) 国际条约 | 第47-49页 |
(二) 国际软法 | 第49-51页 |
(三) 各国宪法 | 第51-52页 |
(四) 企业自发行为规则 | 第52页 |
二、企业人权责任的区域司法实践 | 第52-54页 |
三、企业人权责任制度现状的特点 | 第54-55页 |
(一) 强制性规则被排斥 | 第54页 |
(二) 直接责任的难度较大 | 第54-55页 |
四、对企业人权责任的质疑 | 第55-58页 |
(一) 主体资格的困境 | 第55-57页 |
(二) 企业作为人权责任主体的局限性 | 第57页 |
(三) 人权不能被任意限制 | 第57页 |
(四) 执行机制的缺失 | 第57-58页 |
(五)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影响 | 第58页 |
第三节 企业人权责任的发展:内在理论基础和外在动力 | 第58-66页 |
一、内在理论基础 | 第59-62页 |
(一) 普遍道德义务理论 | 第59页 |
(二) 正义理论 | 第59-60页 |
(三) 人权的本质属性 | 第60-62页 |
二、外在动力 | 第62-66页 |
(一) 国家承担人权义务的局限 | 第62-64页 |
(二) 民营化的发展 | 第64-66页 |
第二章 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企业人权责任成立条件 | 第66-86页 |
第一节 企业与国家的组织属性差异 | 第66-70页 |
一、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目的 | 第66-69页 |
(一) 古典自然法学学说 | 第67页 |
(二) 社会契约论 | 第67-68页 |
(三) 福利国家理论 | 第68-69页 |
二、创造利润是企业的主要目标 | 第69-70页 |
第二节 企业与国家的联系 | 第70-80页 |
一、获得国家授权的企业 | 第70-71页 |
二、获得国家委托的企业 | 第71-74页 |
(一) 行政委托的法律效果 | 第71-72页 |
(二) 行政委托的对象 | 第72-73页 |
(三) 行政委托事由 | 第73-74页 |
三、获得国家投资的企业:国有企业 | 第74-76页 |
(一) 国有企业的范围 | 第74-75页 |
(二) 作为人权责任主体的国有企业类型 | 第75-76页 |
四、与国家合作的企业 | 第76-78页 |
(一) 公私合作的形成 | 第76-77页 |
(二) 公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 第77-78页 |
(三) 公私合作带来的人权风险 | 第78页 |
五、其他与国家无直接联系的企业 | 第78-80页 |
第三节 企业人权责任的成立条件 | 第80-86页 |
一、企业获得“国家资格”的判断标准 | 第80-83页 |
(一) 难以统一的判断标准 | 第80-82页 |
(二) 并不完美的尝试—国家行为理论 | 第82-83页 |
二、其他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条件分析 | 第83-86页 |
第三章 企业人权责任的边界 | 第86-112页 |
第一节 企业人权责任的权利边界 | 第86-97页 |
一、规范中的权利边界 | 第86-95页 |
(一) 明确规定了企业需要承担人权责任 | 第87-90页 |
(二) 明确或隐含规定了只有国家对某项人权承担责任 | 第90-92页 |
(三) 没有规定义务主体的规范 | 第92-95页 |
二、事实中的权利边界 | 第95页 |
三、司法实践中的权利边界—利益平衡 | 第95-97页 |
(一) 企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 第96页 |
(二) 比例原则的运用 | 第96-97页 |
第二节 企业人权责任的层次边界 | 第97-107页 |
一、尊重层次 | 第99-101页 |
(一) 人权条约中的规定 | 第99-100页 |
(二) 司法机关的意见 | 第100页 |
(三) 人权的内在属性—尊重层次人权责任成立的理由 | 第100-101页 |
二、保护层次 | 第101-104页 |
(一) 企业对侵权第三方的影响和控制能力 | 第102-103页 |
(二) 企业对权利主体的影响和控制能力 | 第103-104页 |
三、实现层次 | 第104-107页 |
(一) 保持服务的可得到性 | 第105页 |
(二) 企业责任的承担并不减少国家的实现义务 | 第105-107页 |
第三节 企业人权责任的范围边界 | 第107-112页 |
一、义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 第107-108页 |
二、企业人权责任的范围边界 | 第108-112页 |
(一) 企业及其影响范围 | 第108-109页 |
(二) 企业人权责任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 第109-112页 |
第四章 企业人权责任的实现途径 | 第112-146页 |
第一节 以国家作为中介的间接责任 | 第112-120页 |
一、国家保护义务概念及保障模式 | 第112-116页 |
(一) 关于国家保护义务的两个理论渊源 | 第112-114页 |
(二) 国家保护义务的多种保护模式 | 第114-116页 |
二、间接责任模式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表现 | 第116-120页 |
(一) 立法中的表现 | 第116-118页 |
(二) 司法中的表现 | 第118-120页 |
第二节 直接责任 | 第120-134页 |
一、直接责任之人权条款的直接适用 | 第122-127页 |
(一) 规范中的直接适用模式 | 第122-124页 |
(二) 直接适用模式的司法实践 | 第124-126页 |
(三) 对直接适用模式的评析 | 第126-127页 |
二、直接责任之人权条款的间接适用 | 第127-129页 |
(一) 间接适用的概念 | 第127-128页 |
(二) 间接适用模式的实践 | 第128-129页 |
(三) 对间接适用模式的评析 | 第129页 |
三、直接责任之司法模式 | 第129-131页 |
四、直接责任之国家行为模式 | 第131-134页 |
(一) 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 | 第131-133页 |
(二) 对国家行为模式的评析 | 第133-134页 |
第三节 公私合作中合同的人权条款 | 第134-146页 |
一、合同治理 | 第135-136页 |
二、公私合作合同中应引入人权保障条款 | 第136-140页 |
(一) 企业不会主动追求保障人权的效果 | 第137-138页 |
(二)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引入人权保障条款是政府的责任 | 第138-140页 |
三、以水权为例的具体分析 | 第140-146页 |
(一) 分析水权的人权属性 | 第140-142页 |
(二) 作为人权的水权对国家义务的要求 | 第142页 |
(三) 可写入合同的企业义务 | 第142-146页 |
第五章 我国企业人权责任的现实及制度完善 | 第146-174页 |
第一节 我国企业人权责任实践 | 第146-159页 |
一、宪法中的企业人权责任 | 第146-148页 |
二、立法对企业人权责任的落实 | 第148-151页 |
(一) 企业人权责任的立法表现 | 第149-150页 |
(二) 立法中的企业人权责任层次 | 第150-151页 |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企业侵犯人权行为的追究:案例统计与分析 | 第151-155页 |
(一) 环境权案件 | 第151-155页 |
(二) 劳动权案件 | 第155页 |
四、公私合作合同中的人权保障内容 | 第155-159页 |
(一) 我国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 第156-158页 |
(二) 我国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人权保障内容 | 第158-159页 |
第二节 我国企业人权责任实现途径选择及局限 | 第159-166页 |
一、我国是否存在直接责任模式? | 第159-161页 |
(一)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情况 | 第160-161页 |
(二) 对直接责任的否定 | 第161页 |
二、间接责任模式在我国的表现及其局限 | 第161-165页 |
(一) 立法机关的国家保护义务 | 第162页 |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国家保护义务 | 第162-163页 |
(三) 间接责任模式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 第163-165页 |
三、合同条款对企业侵犯人权的预防及其不足 | 第165-166页 |
(一) 示范合同条款的人权保障作用 | 第165页 |
(二) 我国示范合同人权保障条款的不足 | 第165-166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企业人权责机制的建议 | 第166-174页 |
一、通过法律制定与修改完善间接责任模式 | 第167-168页 |
二、通过宪法规范的间接适用尝试直接责任模式 | 第168-170页 |
三、在公私合作合同中引入人权保障条款 | 第170-172页 |
(一) 人权保障条款的引入模式 | 第170-171页 |
(二) 明确对合同乙方的义务要求 | 第171页 |
(三) 责任的承担 | 第171-172页 |
四、为企业人权责任设定界限 | 第172-174页 |
(一) 国家是人权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 第172页 |
(二) 有限的企业人权责任 | 第172-174页 |
结论 | 第174-178页 |
参考文献 | 第178-184页 |
在学期间完成的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含获奖、专利) | 第184-186页 |
致谢 | 第18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