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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

中文摘要第3-4页
英文摘要第4页
1 引言第6-7页
2 历史上的托运人制度第7-9页
    2.1 《海牙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第7页
    2.2 《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第7-8页
    2.3 《汉堡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第8-9页
3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发展第9-18页
    3.1 托运人身份的界定第9页
    3.2 有关托运人权利的制度第9-14页
        3.2.1 请求签发运输单证的权利第9-10页
        3.2.2 对货物的控制权第10-11页
        3.2.3 权利的转让第11-12页
        3.2.4 诉权第12-14页
    3.3 有关托运人义务的制度第14-16页
        3.3.1 归责原则第14页
        3.3.2 交付运输货物的义务第14-15页
        3.3.3 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第15-16页
        3.3.4 危险货物的告知和标志义务第16页
    3.4 单证托运人第16-18页
        3.4.1 单证托运人的构成条件第16页
        3.4.2 设置单证托运人的意义第16-18页
4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几个问题及我国的应对第18-29页
    4.1 FOB 贸易条件下的发货人和单证托运人第18-21页
    4.2 货物控制权在 FOB 条件下与卖方分离第21-22页
    4.3 使无单放货合法化第22-25页
    4.4 诉权规定不完整第25-27页
    4.5 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第27-28页
    4.6 我国的应对第28-29页
5 结语第29-30页
致谢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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