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5-7页 |
英文摘要 | 第7-8页 |
绪论 | 第9-15页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第9-12页 |
1.选题目的 | 第9-11页 |
2.研究意义 | 第11-12页 |
(二)研究状况 | 第12-14页 |
1.国内研究状况 | 第12-13页 |
2.国外研究状况 | 第13-14页 |
(三)研究方法 | 第14-15页 |
1.文献分析方法 | 第14页 |
2.实证分析方法 | 第14-15页 |
一、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路径概述 | 第15-26页 |
(一)民意表达路径的概念界定 | 第15-16页 |
1.民意的概念 | 第15页 |
2.民意表达的概念 | 第15-16页 |
3.民意表达路径的概念 | 第16页 |
(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理论基础 | 第16-22页 |
1.人民主权理论 | 第17-19页 |
2.参与民主理论 | 第19-20页 |
3.协商民主理论 | 第20-22页 |
(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路径的作用 | 第22-26页 |
1.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 第23页 |
2.有利于突破立法者的认识局限 | 第23-24页 |
3.有利于实现立法的民主化 | 第24-26页 |
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路径现有方式 | 第26-34页 |
(一)法规草案征求意见 | 第26-27页 |
(二)立法听证 | 第27-29页 |
(三)立法旁听 | 第29-30页 |
(四)立法调研 | 第30-31页 |
(五)立法座谈会和论证会 | 第31-32页 |
(六)专家担任立法顾问 | 第32-33页 |
(七)人大代表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 | 第33-34页 |
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路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34-47页 |
(一)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路径存在的问题 | 第34-43页 |
1.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立法过于消极 | 第34-38页 |
2.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渠道单一化 | 第38-39页 |
3.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形式化 | 第39-40页 |
4.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人员不全面 | 第40-41页 |
5.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旁听制度不完善 | 第41-42页 |
6.民众参与立法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足 | 第42页 |
7.新赋予立法权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机制不健全 | 第42-43页 |
(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路径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43-47页 |
1.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民意的回应度低及反馈机制不健全 | 第43-44页 |
2.立法信息未能全面公开 | 第44-45页 |
3.新赋予立法权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人员配置不全 | 第45-47页 |
四、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中民意表达路径的完善 | 第47-53页 |
(一)完善公民及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立法路径的制度化和规范 | 第47-48页 |
1.完善公民参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路径的制度化 | 第47-48页 |
2.健全人大代表参与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制度平台 | 第48页 |
(二)完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 第48-49页 |
(三)完善立法调研,充分了解民意 | 第49-50页 |
(四)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 第50页 |
(五)立法旁听制度的完善措施 | 第50-51页 |
(六)注重对公民参与立法能力的培养 | 第51-52页 |
(七)健全新赋予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中公众参与立法民意表达反馈 | 第52-53页 |
结语 | 第53-55页 |
致谢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