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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仲裁中的投资者地位

致谢第1-5页
摘要第5-7页
ABSTRACT第7-11页
序言第11-13页
一. 《华盛顿公约》对国有企业投资者的要求第13-18页
 (一) 《华盛顿公约》对“投资者”的规定第13-14页
 (二) Broches标准之一:行使基本政府职能第14-16页
 (三) Broches标准之二:充当政府代理人第16-18页
二. 中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对投资者的定义第18-22页
 (一) 缔约双方的“投资者”定义明确包括了国有企业第18-19页
 (二) 缔约双方中一方的“投资者”定义包括了国有企业第19-20页
 (三) 缔约双方的“投资者”定义都没有提及国有企业第20-22页
 (四) 一般解释规则第22页
三. 决定中国企行为的因素第22-28页
 (一) 国际社会对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日的的担忧第23-24页
 (二) 国家对中国国企的控制第24-26页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25页
  2、财政部第25-26页
 (三) 影响中国国企行为的因素第26-28页
  1、与政治中心的距离第26-27页
  2、国有股份的份额第27页
  3、行业特征第27-28页
四. 国际组织及东道国对外国国有企业目的的要求第28-33页
 (一) 由ICSID判断国有企业行为目的的缺陷第28-29页
 (二) 国际组织对国有企业的要求第29-30页
  1、圣地亚哥原则第29-30页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非硬性标准第30页
 (三) 东道国针对外国国有企业的立法第30-33页
  1、美国第30-31页
  2、加拿大第31-32页
  3、澳大利亚第32-33页
五. 结论第33-35页
参考文献第35-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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