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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论

摘要第1-10页
Abstract第10-12页
引言第12-13页
第一部分 概述第13-23页
 第一节 行为能力欠缺的概念第13-16页
  一、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第13页
  二、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第13-14页
  三、行为能力欠缺的概念第14-16页
 第二节 行为能力欠缺的构成第16-21页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构成要素第16-17页
  二、行为能力欠缺的构成第17-21页
 第三节 "自我决定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第21-23页
第二部分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历史溯源第23-27页
 第一节 行为能力欠缺概念的罗马法溯源第23页
 第二节 近现代各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第23-25页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第23-24页
  二、英美国家的主要规定第24-25页
 第三节 当代各国民法行为能力欠缺的规定第25-27页
  一、当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第25-26页
  二、当代英美国家的规定第26-27页
第三部分 行为能力欠缺的判断标准第27-38页
 第一节 状态模式第27-28页
 第二节、结果判定模式第28页
 第三节、因果联系模式第28-29页
 第四节、《统一遗嘱验证法典》(UPC)的决策能力模式第29-30页
 第五节、神经心理学评估标准第30-31页
 第六节、功能性评价标准第31-36页
  一、UGPPA及各州成年监护立法的定义中功能性评价的体现第31-32页
  二、功能性评价的内容第32-33页
  三、功能性评估行为第33-35页
  四、英国《意思能力法》中功能性评价的体现第35-36页
 第七节、评价第36-38页
第四部分 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在成年监护中的运用第38-48页
 第一节、预备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评估程序第38-40页
 第二节、《统一监护与保护程序法》中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种类第40-42页
  一、行为能力欠缺与有限监护第40页
  二、行为能力欠缺与紧急监护和临时替代监护第40-41页
  三、行为能力状况的定期报告制度与行为能力恢复的再审查制度第41-42页
 第三节、行为能力欠缺判断中的职责承担第42-48页
  一、法官在行为能力欠缺判断中的职责第42-45页
  二、行为能力欠缺判断中律师的作用第45-46页
  三、社会工作者及专家在行为能力欠缺判断中的作用第46-48页
第五部分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新构第48-56页
 第一节、我国现行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现状第48页
 第二节、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不足第48-51页
  一、针对行为能力欠缺者个案审查制度的缺乏第49页
  二、律师及社团在行为能力欠缺评估中作用的缺乏第49页
  三、行为能力评价标准不合理第49-50页
  四、对被监护人残存自治权的漠视第50页
  五、紧急、临时替代监护人的缺乏第50页
  六、监护人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和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恢复再审查规定的缺乏第50-51页
 第三节、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完善第51-56页
  一、个案审查制度的建立第51-52页
  二、律师、社团在行为能力欠缺评估中的作用第52页
  三、功能性行为能力评价标准的引入以及能力欠缺评估体系的重建第52-53页
  四、以欠缺行为能力人需求为中心的监护替代措施的建立第53-54页
  五、紧急监护、临时替代监护概念的引进第54页
  六、成年监护人报告制度的建立第54-56页
结语第56-57页
参考文献第57-59页
致谢第59-60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第60-61页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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