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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至上还是立法机关至上?--二战后新加坡的宪法、议会、司法之关系试析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2页
 一、研究目的第10-11页
 二、研究文献第11-12页
第一章 战后新加坡的宪制发展与宪政实践第12-23页
 第一节 宪法文本的产生——战后新加坡的宪制发展第13-16页
  一、《伦德尔制宪报告书》第13-14页
  二、《新加坡自治宪法》与《新加坡州宪法》第14-15页
  三、《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与《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15-16页
 第二节 独立后新加坡的主要宪政实践第16-21页
  一、黄宗仁委员会第16-18页
  二、改革司法系统第18-19页
  三、巩固新加坡的主权第19页
  四、改革议会组织体系第19-21页
  五、设立民选总统第21页
 第三节 小结第21-23页
第二章 宪法至上抑或立法机关至上?新加坡宪 法地位的形与实第23-32页
 第一节 宪法至上之形第23-25页
 第二节 凯尔森、哈特以及《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的作用第25-31页
  一、凯尔森与哈特的理论第25-29页
  二、《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的作用第29-31页
 第三节 立法机关至上之实第31-32页
第三章 违宪审查的存在及其限制——“立法机关至上”背景下的司法处境第32-44页
 第一节 违宪审查的存在第34-36页
 第二节 对违宪审查的制约第36-44页
  一、司法的自我抑制:法院对立法行为和议会权威的绝对尊重第36-39页
  二、议会的限制与法院的反弹第39-44页
结语第44-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9-50页
后记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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