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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绪论第11-15页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第11页
 二、研究现状及分析第11-14页
 三、研究方法第14页
 四、创新点第14页
 五、不足之处第14-15页
第一章、宋代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第15-25页
 一、宋以前中央审判机构的沿革第15-18页
 二、北宋前中期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第18-19页
 三、元丰改制后大理寺机构变化与官吏设置第19-23页
 四、南宋大理寺机构与官吏的调整第23-25页
第二章、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上)第25-38页
 一、大理寺审判原则第25-30页
  (一)、长官躬亲原则第25-26页
  (二)、亲嫌回避原则第26-27页
  (三)、鞫谳分司原则第27页
  (四)、翻异别勘原则第27-28页
  (五)、审判限期原则第28-29页
  (六)、禁谒约束原则第29-30页
 二、大理寺审判权限第30-34页
  (一)、负责地方奏案的复审第30-31页
  (二)、京师刑事案件的审理第31页
  (三)、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第31-32页
  (四)、参与诏狱的审理第32-33页
  (五)、审理朝仪失序者第33-34页
 三、大理寺审判程序第34-38页
  (一)、诉状受理第34页
  (二)、案件审讯第34-35页
  (三)、差官录问第35页
  (四)、检法拟判第35-36页
  (五)、集体签押第36页
  (六)、长官定判第36-38页
第三章、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下)第38-50页
 一、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第38-44页
  (一)、皇帝对大理寺审判权的操控第38-39页
  (二)、中枢机构对审判权的监督第39-41页
  (三)、权臣对审判权的制约第41-42页
  (四)、中央专职检查机构对审判权的监督第42-44页
   1、御史台第42-43页
   2、刑部、审刑院第43页
   3、纠察在京刑狱司第43-44页
 二、大理寺官员司法责任的追究第44-50页
  (一)、出入人罪的责任第44-46页
   1、自觉举出入人罪的责任第44-45页
   2、故出入人罪的责任第45-46页
   3、失出入人罪的责任第46页
  (二)、断狱稽违、淹禁不决的责任第46-47页
  (三)、按察不实、议法不当的责任第47-48页
  (四)、状外求罪、违法刑讯的责任第48-50页
第四章、宋代大理寺的其它职能第50-75页
 一、大理寺的立法职能第50-54页
  (一)、主持制定《宋刑统》第50页
  (二)、参与敕令格式的编修第50-51页
  (三)、参与"例"的编修第51-52页
  (四)、对律条的司法解释第52-53页
  (五)、参与中枢机构规章条例的编修第53页
  (六)、参议军法第53-54页
  (七)、申严贼盗重法第54页
 二、大理寺的监督职能第54-57页
  (一)、监督举催各级狱案的审理情况第54-56页
   1、对各路提刑司狱案的详复第55页
   2、对诸州府淹延案件的举催结决第55-56页
   3、监督"制勘"案件的审理第56页
  (二)、监察与审理地方司法官吏的职务犯罪第56-57页
  (三)、监察地方武装和军队中失职舞弊行为第57页
 三、大理寺考选法官职能第57-58页
 四、大理寺监狱管理职能第58-60页
 五、大理寺官员的临时差遣第60-75页
结语第75-76页
参考文献第76-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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