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外交保护
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概述 | 第9-19页 |
第一节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一般问题 | 第9-12页 |
一、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体 | 第9-10页 |
二、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其他保护机制 | 第10-12页 |
第二节 外交保护的一般问题 | 第12-19页 |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 | 第12-14页 |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 第14-17页 |
三、外交保护在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中的适用 | 第17-19页 |
第二章 投资者国籍的确定 | 第19-34页 |
第一节 公司国籍的确定 | 第19-24页 |
一、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之争 | 第19-20页 |
二、公司的成立地国籍及其例外 | 第20-23页 |
三、公司的持续国籍 | 第23-24页 |
第二节 股东国籍的确定 | 第24-34页 |
一、股东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情形 | 第24-28页 |
二、股东的国籍 | 第28-32页 |
三、股东的持续国籍 | 第32-34页 |
第三章 投资者对当地救济的用尽 | 第34-44页 |
第一节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 | 第34-39页 |
一、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 | 第34-36页 |
二、当地救济的标准 | 第36-37页 |
三、用尽的标准 | 第37-39页 |
第二节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 | 第39-42页 |
一、当地法院没有提供救济的可能性 | 第39-40页 |
二、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为不公平或不合理 | 第40-41页 |
三、东道国放弃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 第41-42页 |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分担 | 第42-44页 |
结论 | 第44-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50页 |
后记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