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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刑法思考

内容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前言第9页
第一章 反对者的基本立论及其理论基础第9-16页
 一、“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需要用刑法来规范的程度第9-10页
 二、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第10页
 三、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发动刑罚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第10-11页
 四、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还有很多替代途径,用刑法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一种浪费第11-14页
  (一) 完善《劳动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第12页
  (二) 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第12页
  (三) 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12-13页
  (四) 加强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第13页
  (五)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社会顽疾第13-14页
 五、增设“拖欠工资罪”违反了现代刑法谦抑性精神第14页
 六、认为增设“恶意拖欠工资罪”是多此一举,因为刑法的现有规定就能为用刑罚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找到依据第14-16页
第二章 对反对者立论的评价第16-26页
 一、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用刑法来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16-19页
 二、增设该罪是否就完全没有可操作性第19-21页
 三、用刑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第21-22页
 四、反对者认为还有诸多的解决这一社会顽疾的替代途径第22-24页
  (一) 完善《劳动法》,建立相关立法是徒劳之举第22页
  (二) 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的替代手段同样是不现实的第22页
  (三) 建立保证金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这一替代手段作用也非常有限的,也是不现实的第22-23页
  (四) 加强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的替代手段也无疑是痴人说梦第23页
  (五)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社会顽疾的替代措施就更不具有可现实意义第23-24页
 五、增加“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是不是就一定违背了现代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第24页
 六、诈骗罪和侵占罪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第24-26页
第三章 赞成者的基本立论第26页
 一、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犯罪化第26页
 二、国外的相似规定可以借鉴第26页
第四章 对赞成者立论的评价第26-27页
 一、赞成者立论的局限第26-27页
 二、国外相似规定的缺憾第27页
第五章 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正当性第27-42页
 一、保护对象的正当性第27-31页
 二、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之大无以复加第31-36页
  (一) 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第31-32页
  (二) 具有严重政治危害性第32-34页
  (三) 具有严重的伦理上的危害第34-36页
 三、“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犯罪化是否违反现代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第36-37页
 四、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对解决这一社会顽疾是否有效第37-39页
 五、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成本效益分析第39-41页
  (一) 刑罚的成本第39-40页
  (二) 刑罚的收效第40-41页
 六、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第41-42页
第六章 罪名构建第42-44页
 一、法条表述第42-43页
 二、法条解读第43-44页
  (一)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第43页
  (二) 主观方面是故意第43-44页
  (三) 配刑第44页
结语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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