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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

中文摘要第1-6页
英文摘要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一、虚伪意思表示类型的扩展第12-15页
 (一) 现有的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第12-13页
 (二) 本文确定的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第13页
 (三) 虚伪意思表示类型扩展的意义第13-15页
  1. 使虚伪意思表示制度更加完善第13-14页
  2. 便于人们明确法律行为的意义第14页
  3. 吸收、借鉴英美法的优点,有利于国际贸易第14-15页
  4. 类型扩展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更为重要第15页
二、单方性和通谋性虚伪表示的再认识第15-20页
 (一) 单方性虚伪表示作为一种虚伪表示应加以规定第15-18页
 (二) 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再认识第18-20页
三、欺诈应为虚伪意思表示的一种第20-28页
 (一) 欺诈的阶段构成质疑第20-22页
 (二) 对欺诈的不同视角分析第22-27页
  1. 传统民法认为诈欺为不自由意思表示的疑问第22-24页
  2. 诈欺是一种虚假意思表示还是受诈欺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的疑问第24-25页
  3. 民法原理对意思表示进行分类的特点探析第25-26页
  4. 英美法中欺诈性虚伪表示对我们的启示第26-27页
 (三) 诈欺属虚伪意思表示的意义第27-28页
四、应补充规定疏忽性虚伪意思表示和无意性虚伪意思表示第28-40页
 (一) 英美法系此两种虚伪意思表示的含义和目的第28-34页
  1. 疏忽性虚伪表示(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第28-33页
   (1) 普通法规则的变化第29-32页
   (2) 制定法规则第32-33页
  2. 无意性虚伪表示第33-34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没有规定这两种虚伪意思表示的原因第34-37页
 (三) 我国民法对疏忽性虚伪表示和无意性虚伪表示的规制第37-38页
  1. 疏忽性虚伪表示第37页
  2. 无意性虚伪表示第37-38页
 (四) 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第38-40页
  1. 英美法与德国实践作法的比较第38-39页
  2. 我国未来立法的责任主体范围第39-40页
五、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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