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英文摘要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一、虚伪意思表示类型的扩展 | 第12-15页 |
(一) 现有的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 | 第12-13页 |
(二) 本文确定的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 | 第13页 |
(三) 虚伪意思表示类型扩展的意义 | 第13-15页 |
1. 使虚伪意思表示制度更加完善 | 第13-14页 |
2. 便于人们明确法律行为的意义 | 第14页 |
3. 吸收、借鉴英美法的优点,有利于国际贸易 | 第14-15页 |
4. 类型扩展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更为重要 | 第15页 |
二、单方性和通谋性虚伪表示的再认识 | 第15-20页 |
(一) 单方性虚伪表示作为一种虚伪表示应加以规定 | 第15-18页 |
(二) 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再认识 | 第18-20页 |
三、欺诈应为虚伪意思表示的一种 | 第20-28页 |
(一) 欺诈的阶段构成质疑 | 第20-22页 |
(二) 对欺诈的不同视角分析 | 第22-27页 |
1. 传统民法认为诈欺为不自由意思表示的疑问 | 第22-24页 |
2. 诈欺是一种虚假意思表示还是受诈欺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的疑问 | 第24-25页 |
3. 民法原理对意思表示进行分类的特点探析 | 第25-26页 |
4. 英美法中欺诈性虚伪表示对我们的启示 | 第26-27页 |
(三) 诈欺属虚伪意思表示的意义 | 第27-28页 |
四、应补充规定疏忽性虚伪意思表示和无意性虚伪意思表示 | 第28-40页 |
(一) 英美法系此两种虚伪意思表示的含义和目的 | 第28-34页 |
1. 疏忽性虚伪表示(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 第28-33页 |
(1) 普通法规则的变化 | 第29-32页 |
(2) 制定法规则 | 第32-33页 |
2. 无意性虚伪表示 | 第33-34页 |
(二)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没有规定这两种虚伪意思表示的原因 | 第34-37页 |
(三) 我国民法对疏忽性虚伪表示和无意性虚伪表示的规制 | 第37-38页 |
1. 疏忽性虚伪表示 | 第37页 |
2. 无意性虚伪表示 | 第37-38页 |
(四) 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 | 第38-40页 |
1. 英美法与德国实践作法的比较 | 第38-39页 |
2. 我国未来立法的责任主体范围 | 第39-40页 |
五、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