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9页 |
一、 论题解说 | 第16-17页 |
二、 关于论证材料的说明 | 第17-19页 |
第一章 政治权力体系重构中的审判独立 | 第19-37页 |
第一节 权力一元到三权分立 | 第19-23页 |
一、 传统的权力一元 | 第20-22页 |
二、 权力组织结构的三权分立模式 | 第22-23页 |
第二节 独立审判权的载体:法院和法官 | 第23-29页 |
一、 远仿德国,近采日本 | 第24-27页 |
二、 司法审判权力结构的转变 | 第27-29页 |
第三节 对“恤刑狱”改革的延续 | 第29-35页 |
一、 审判方式改革的延续:从废除刑讯到建立近代审判制度 | 第29-32页 |
二、 改革目的的延续:统一内、外法权 | 第32-35页 |
结论 | 第35-37页 |
第二章 清末各级法院的设置和法官选任 | 第37-90页 |
第一节 组建法院规划的演变:从官制改革到“预备立宪” | 第37-45页 |
一、 官制改革中的法院规划 | 第38-42页 |
二、 “预备立宪”中的司法规划 | 第42-45页 |
第二节 试办法院及法官选任方式 | 第45-56页 |
一、 天津府署各级审判厅的设置 | 第45-46页 |
二、 京师各级审判、检察厅的设置 | 第46-48页 |
三、 东三省各级审判厅的设置 | 第48-50页 |
四、 试办时期的法官选任办法 | 第50-56页 |
第三节 省会、商埠地方各级法院筹办方案和法官选任办法 | 第56-65页 |
一、 法院组建的制度规范 | 第56-57页 |
二、 省会商埠各级法院的组建规划 | 第57-62页 |
三、 学堂选官制度和清末法政教育兴起 | 第62-64页 |
四、 法官培养模式:法政学堂毕业、审判研究所养成 | 第64-65页 |
第四节 省会、商埠各级法院的成立 | 第65-69页 |
一、 确定考试是法官任用的必经途径 | 第65-66页 |
二、 省会、商埠各级法院的开办过程 | 第66-69页 |
第五节 宣统二年法官选任第一次考试 | 第69-83页 |
一、 宣统二年法官考试的组织 | 第69-75页 |
二、 法官选任第一次考试的实施 | 第75-83页 |
第六节 现实障碍的初显 | 第83-89页 |
一、 超出地方财政的负担能力 | 第84-86页 |
二、 法官选任标准的两难 | 第86-89页 |
结论 | 第89-90页 |
第三章 清末法院设置在地方的实践--以新疆为例 | 第90-103页 |
第一节 筹设法院的机构、人员准备 | 第91-93页 |
一、 组建审判筹备处 | 第91-92页 |
二、 开设审判研究所 | 第92-93页 |
三、 计划设置的地区和厅数 | 第93页 |
第二节 厅署建筑、开设经费预算 | 第93-97页 |
一、 统一厅署样式、规划建筑预算 | 第93-94页 |
二、 开设审检厅的经费预算 | 第94-97页 |
第三节 考选法官和法院设立 | 第97-99页 |
一、 考选法官 | 第97-98页 |
二、 变通法官任职资格 | 第98页 |
三、 开设法院 | 第98-99页 |
第四节 筹划续办法院和缓办请求的提出 | 第99-102页 |
一、 续办法院数量、经费 | 第99-101页 |
二、 请求在疆缓设法院 | 第101-102页 |
结论 | 第102-103页 |
第四章 民国元年对法院、法官的改组 | 第103-141页 |
第一节 对前清《法院编制法》的暂行援用 | 第104-106页 |
一、 援用程序 | 第104页 |
二、 变通适用 | 第104-105页 |
三、 长期援用的原因 | 第105-106页 |
第二节 重组的领导机关:民国元年的司法部 | 第106-111页 |
第三节 法院的重组 | 第111-126页 |
一、 大理院的重组 | 第112-115页 |
二、 京师各级法院的重组 | 第115-117页 |
三、 在热河设直隶第二高等分厅 | 第117-118页 |
四、 民国元年对京外各省设置法院的调查 | 第118-125页 |
五、 对法院组织制度上的重构:未能实施的《法院编制法草案》 | 第125-126页 |
第四节 民初的法官选任 | 第126-140页 |
一、 对前清法官选任制度及法官资格的否定 | 第127-131页 |
二、 旧法官特别考试法草案和司法官考试法草案:民初法官考试选任的制度设计 | 第131-138页 |
三、 民初法官选任标准的形成过程 | 第138-140页 |
结论 | 第140-141页 |
第五章 民初法院体系的变迁 | 第141-188页 |
第一节 未能实现的两次添厅计划 | 第141-162页 |
一、 第一次五年计划 | 第141-145页 |
二、 第二次五年计划 | 第145-162页 |
第二节 对法院的裁撤 | 第162-174页 |
一、 裁撤法院的建议 | 第162-166页 |
二、 政治会议的审议 | 第166-168页 |
三、 裁撤法院的议决案 | 第168-171页 |
四、 裁撤法院方案的实施 | 第171-174页 |
第三节 高等分庭、地方分庭和简易庭的出现 | 第174-182页 |
一、 高等分庭 | 第175-178页 |
二、 地方分庭、简易庭的出现 | 第178-180页 |
三、 复杂的诉讼机制 | 第180-182页 |
第四节 司法审判体系完善的现实障碍:窘迫的地方财政 | 第182-186页 |
一、 民初的财政困境 | 第182-184页 |
二、 裁撤法院的财政因素 | 第184-186页 |
结论 | 第186-188页 |
第六章 民初法官考任制度的形成和实践 | 第188-232页 |
第一节 民国南京、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选 | 第188-189页 |
一、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考试 | 第188-189页 |
二、 对法官考选的初步设想 | 第189页 |
第二节 民国三年的司法官甄拔考验 | 第189-203页 |
一、 考试性质分析 | 第190页 |
二、 考试的组织和进行 | 第190-195页 |
三、 分发实习 | 第195-202页 |
四、 对甄拔考验规则的调整 | 第202-203页 |
第三节 司法讲习所:法官考选的特殊模式 | 第203-213页 |
一、 司法讲习所设立的目的和学习规程 | 第203-206页 |
二、 四期司法讲习所 | 第206-213页 |
第四节 民国五年的司法考试 | 第213-218页 |
一、 《司法官考试令》及《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的颁布 | 第213-215页 |
二、 民国五年司法官考试的举行 | 第215-218页 |
第五节 民国七年司法考试 | 第218-221页 |
第六节 民国八年的司法考试 | 第221-223页 |
第七节 民国十年的司法考试 | 第223-226页 |
第八节 司法储才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人材预备 | 第226-227页 |
第九节 民国的法官地域回避制度 | 第227-229页 |
结论 | 第229-232页 |
结论 | 第232-237页 |
参考书目 | 第237-240页 |
后记 | 第2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