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 第1-9页 |
第一章 不同立法模式下出卖他人之物之界定 | 第9-17页 |
一、 相关基本概念 | 第9-13页 |
(一) 概述 | 第9页 |
(二) 罗马法上的出卖他人之物 | 第9页 |
(三)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之出卖他人之物 | 第9-12页 |
1 、物权行为理论简述 | 第9-11页 |
2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之出卖他人之物 | 第11-12页 |
(四)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之出卖他人之物 | 第12-13页 |
(五) 折中主义下之出卖他人之物 | 第13页 |
二、 对出卖人有无处分权的界分 | 第13-17页 |
第二章 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效力与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 第17-32页 |
一、 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17-27页 |
(一) 概述 | 第17页 |
(二)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确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 | 第17-22页 |
1 、物权行为理论下承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 | 第17-18页 |
2 、承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必要性 | 第18-20页 |
3 、承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等于说出卖他 | 第20-22页 |
(三)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可以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 第22-23页 |
(四)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欲承认出卖他人之物效力在 | 第23-27页 |
二、 与出卖他人之物有关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后果矫正 | 第27-32页 |
(一) 概述 | 第27页 |
(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 | 第27-30页 |
1 、善意取得规定与无权处分效力的对立性和互补性 | 第27-28页 |
2 、善意取得的适用 | 第28-30页 |
(三)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作用 | 第30-32页 |
第三章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选择和我国《合同法》第51条 | 第32-42页 |
一、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在出卖他人之物及其法律效力问题上的 | 第32-36页 |
(一)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是善意取得制度无法 | 第32-33页 |
(二)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下出卖他人之物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之整 | 第33-34页 |
(三)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处理该情形时产生的主要问题 | 第34-35页 |
(四)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对其问题的补救及不足 | 第35-36页 |
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 | 第36-42页 |
(一) 我国《合同法》第51条之解读 | 第36-37页 |
(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带来的问题 | 第37-39页 |
(三) 在现有体系下如何克服《合同法》第51条的不利影响以及补 | 第39-40页 |
(四) 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可能性 | 第40-42页 |
结 论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