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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效力

前    言第1-9页
第一章 不同立法模式下出卖他人之物之界定第9-17页
 一、 相关基本概念第9-13页
  (一) 概述第9页
  (二) 罗马法上的出卖他人之物第9页
  (三)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之出卖他人之物第9-12页
   1 、物权行为理论简述第9-11页
   2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之出卖他人之物第11-12页
  (四)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之出卖他人之物第12-13页
  (五) 折中主义下之出卖他人之物第13页
 二、 对出卖人有无处分权的界分第13-17页
第二章 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效力与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第17-32页
 一、 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7-27页
  (一) 概述第17页
  (二)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确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第17-22页
   1 、物权行为理论下承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第17-18页
   2 、承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必要性第18-20页
   3 、承认无处分权本身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等于说出卖他第20-22页
  (三)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可以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第22-23页
  (四)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下欲承认出卖他人之物效力在第23-27页
 二、 与出卖他人之物有关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后果矫正第27-32页
  (一) 概述第27页
  (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第27-30页
   1 、善意取得规定与无权处分效力的对立性和互补性第27-28页
   2 、善意取得的适用第28-30页
  (三)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第30-32页
第三章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选择和我国《合同法》第51条第32-42页
 一、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在出卖他人之物及其法律效力问题上的第32-36页
  (一)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是善意取得制度无法第32-33页
  (二)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下出卖他人之物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之整第33-34页
  (三)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处理该情形时产生的主要问题第34-35页
  (四)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对其问题的补救及不足第35-36页
 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第36-42页
  (一) 我国《合同法》第51条之解读第36-37页
  (二)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带来的问题第37-39页
  (三) 在现有体系下如何克服《合同法》第51条的不利影响以及补第39-40页
  (四) 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可能性第40-42页
结    论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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