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3页 |
Abstract | 第3-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失票救济在我国的实然法路径 | 第8-17页 |
第一节 失票救济手段在概念意义上的种属特质 | 第8-12页 |
一、挂失止付概述 | 第8-10页 |
二、作为概念的公示催告及其特征 | 第10-11页 |
三、普通诉讼在救济程序中角色 | 第11-12页 |
第二节 失票救济程序启动之主体及适用客体 | 第12-15页 |
一、失票救济程序启动的主体范畴 | 第12-13页 |
二、子程序适用的客体限制 | 第13-15页 |
第三节 程序的具象启合 | 第15-17页 |
一、挂失止付的程序 | 第15页 |
二、公示催告的程序 | 第15-16页 |
三、普通诉讼程序适用 | 第16-17页 |
第二章 我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的立法与实务缺陷 | 第17-28页 |
第一节 我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的立法缺陷 | 第17-21页 |
一、不同效力层次法律规定自相矛盾之处 | 第17-19页 |
二、法律规定不够清晰之处 | 第19-20页 |
三、法律无明文规定之处 | 第20-21页 |
第二节 我国票据失票救济途径的实务缺陷 | 第21-25页 |
一、挂失止付申请书填写要素过于繁琐 | 第21-22页 |
二、挂失止付受理人义务界定不明导致实务操作不一 | 第22-23页 |
三、除权判决作出后申请人要求即时获得票款难以操作 | 第23-24页 |
四、公示催告程序被裁定终止失票人提起民事诉讼前,持票人提出要求付款的请求较难处理 | 第24页 |
五、实务操作中,票据挂失止付受理人应仅指银行 | 第24-25页 |
六、公示催告公告期间短于票据的到期日导致的实务缺陷 | 第25页 |
七、落实担保的强行规定不具经济效益 | 第25页 |
第三节 我国失票救济途径中的热点争议问题 | 第25-28页 |
一、空白授权票据挂失止付问题 | 第25-26页 |
二、公告期内和公告期外善意取得票据的不同后果 | 第26-27页 |
三、民诉法二百条规定的实务问题 | 第27-28页 |
第三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香港地区票据失票救济途径之借鉴 | 第28-33页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失票救济途径规定 | 第28-30页 |
一、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 | 第28-29页 |
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 | 第29-30页 |
第二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失票救济途径规定 | 第30-31页 |
一、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 | 第30-31页 |
二、我国澳门地区相关规定 | 第31页 |
三、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定 | 第31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31-33页 |
第四章 我国票据失票救济程序的可行性构想 | 第33-38页 |
第一节 建立公示催告为主,挂失止付为辅的失票救济途径 | 第33-34页 |
一、保留挂失止付程序的必要性 | 第33页 |
二、挂失止付之后,仍需办理公示催告程序 | 第33-34页 |
第二节 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挂失止付程序的建议 | 第34-36页 |
一、明确失票人概念 | 第34页 |
二、扩大可以挂失止付票据范围 | 第34-35页 |
三、简化挂失止付办理手续 | 第35-36页 |
第三节 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建议 | 第36-38页 |
一、细化公示催告程序,明确相关实务问题 | 第36页 |
二、改变立法思路,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相关规定 | 第36-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1页 |
后记 | 第41-42页 |